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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信息索引号 014035714/2021-01858 生成日期 2021-09-22 公开日期 2021-09-22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形式 网站,网站、文件、政府公报,公示栏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级)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车辆,运输,污染,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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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无锡市惠山区交通运输局
内容概述

无锡市太湖气体有限公司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案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下旬,接到关于苏BL3788危化品运输车的举报后,惠山区运输管理处联合惠山区交警大队等多部门立即开展核查,发现无锡市太湖气体有限公司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等违法违规线索遂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无锡市太湖气体有限公司于2020年09月22日委派苏BL3788(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该公司装运80瓶氩气、12瓶氩保气、30瓶氧气、21瓶乙炔分别送到宜兴周铁镇的鼎丰、国豪、锡隆冶金、储信四个公司,四种气体放入苏BL3788(黄)货车中,其中乙炔为易燃气体、氧气为助燃气体,该车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也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无锡市太湖气体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成立。 【调查与处理】 无锡市太湖气体有限公司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修正)第三十三条,惠山区运输管理处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修正)第六十条第(三)项、《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记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件10分、记道路运输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10分。2020年9月22日惠山区运输管理处对无锡市太湖气体有限公司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10月9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当事人自觉履行100000.00罚款的缴纳。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惠山交道运罚202000192号)

供稿:无锡市惠山区运输管理处    丁舒雯

审稿:周岩冰

检索主题词:危险气体    安全防护措施

 

 

 

 

 

 

 

 

二、案例正文采集

无锡市太湖气体有限公司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下旬,接到关于苏BL3788危化品运输车的举报后,惠山区运输管理处联合惠山区交警大队等多部门立即开展核查,发现无锡市太湖气体有限公司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等违法违规线索遂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无锡市太湖气体有限公司2020年09月22日委派BL3788(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该公司装运80瓶氩气、12瓶氩保气、30瓶氧气、21瓶乙炔分别送到宜兴周铁镇的鼎丰、国豪、锡隆冶金、储信四个公司,四种气体放入BL3788(黄)货车中,其中乙炔为易燃气体、氧气为助燃气体,该车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也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无锡市太湖气体有限公司违法事实成立。

【调查与处理】

无锡市太湖气体有限公司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修正)第三十三条,惠山区运输管理处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修正)第六十条第(三)项、《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记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件10分、记道路运输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10分2020年9月22日惠山区运输管理处对无锡市太湖气体有限公司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10月9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当事人自觉履行100000.00罚款的缴纳。

【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专用车辆应当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和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定期对其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应当纳入服务质量招标评标标准。

   【本案评析】

(一)要点掌握

无锡市太湖气体有限公司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一案是惠山区运输管理处接到举报后联合多部门开展的现场执法案件。本案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车辆和货物、调查询问涉案驾驶员并制作笔录、查阅涉事企业经营资质等证据材料固定违法事实,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本机关认定无锡市太湖气体有限公司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一案违法事实成立。

  • 学理分析

易燃气体是危险化学品之一。易燃气体的危险性除了腐蚀性和毒害性,还包括以下三点。
    一是易燃易爆性。所有处于燃烧浓度范围之内的易燃气体,遇火源都可能发生着火或爆炸,有的易燃气体遇到极微小能量火源的作用即可引爆。易燃气体着火或爆炸的难易程度,除受着火源能量大小的影响外,主要取决于其化学组成,而其化学组成又决定着气体燃烧浓度范围的大小、自燃点的高低、燃烧速度的快慢和发热量的多少。易燃气体比液体、固体易燃,且燃速快,一燃即尽,着火爆炸危险性大。

二是扩散性。比空气轻的气体逸散在空气中可以无限制地扩散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并能够顺风飘荡,迅速蔓延和扩展;比空气重的气体泄漏出来时,往往飘浮于地表、沟渠、隧道等处,长时间聚集不散,易与空气在局部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着火源发生着火或爆炸;同时,密度大的易燃气体一般都有较大的发热量,在火灾条件下,易于造成火势扩大。

三是可缩性和膨胀性。任何物体都有热胀冷缩的性质,气体也不例外,其体积也会因温度的升降而胀缩,且胀缩的幅度比液体要大得多。如果盛装压缩或液化气体的容器(钢瓶)在储运过程中受到高温、暴晒等热源作用时,容器、钢瓶内的气体就会急剧膨胀,产生比原来更大的压力。当压力超过了容器的耐压强度时,就会引起容器的膨胀,甚至爆裂,造成伤亡事故。因此,在储存、运输和使用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防火、防晒、隔热等措施。

(三)案件启示

乙炔是易燃物,氧气是助燃物。如果乙炔出现泄漏,与空气混合遇见火星或者明火则发生剧烈爆炸,爆炸又使氧气瓶破坏泄漏出氧气,这样的话,氧气的助燃性使得爆炸更加猛烈而无法控制。也就是说,氧气瓶、乙炔瓶“搭伴”运输相当于“流动的炸弹”。因此,内容物性质相互抵触的气瓶应分库储存,如氢气钢瓶与液氯钢瓶、氢气钢瓶与氧气钢瓶、液氯钢瓶与液氨钢瓶等,均不得同空间混放。易燃气体不得与其他种类化学危险物品共同储存。此外气瓶应直立放置整齐,最好用框架或栅栏围护固定,并留出通道。

气体类危险化学品运输中钢瓶阀门应旋紧,不得泄漏。气体类危险化学品运输中如发现钢瓶漏气,应迅速打开库门通风,拧紧钢瓶阀,并将钢瓶立即移至安全场所。若是有毒气体,应戴上防毒面具。失火时应尽快将钢瓶移出火场,若搬运不及,可用大量水冷却钢瓶降温,以防高温引起钢瓶爆炸。灭火人员应站立在上风处和钢瓶侧面。

气体类危险品运输时必须戴好钢瓶上的安全帽。钢瓶一般应平放,并应将瓶口朝向同一方向,不可交叉;高度不得超过车辆的防护拦板,并用三角木垫卡牢,防止滚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运输安全管理也做了细致的规定:一是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二是要求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并严格执行《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等标准,不得违章作业;三是要求在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必须另外配备押运人员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在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时,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根据应急预案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运输企业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四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要求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危险货物时,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并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剧毒、爆炸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在重大节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监控平台或者监控终端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五是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禁止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合堆放。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形势严峻本案当事人追求利益无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存在巨大安全隐患,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广大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应吸取教训、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