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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戴卡轮毂制造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凯 斯曼汽车轻量化部件项目(二期工程2#铝车轮 线)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无锡戴卡轮毂制造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由苏州新视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8万吨凯斯曼汽车轻量化部件项目(二期工程2#铝车轮线)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文件均悉,经局集体研 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无锡市惠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 知书》(备案号∶20170062)及《无锡戴卡轮毂制造有限公司年 产8万吨凯斯曼汽车轻量化部件项目备案有效期说明》、无锡戴 卡轮毂制造有限公司熔炼废气、空气净化系统(沸石浓缩转轮 +RTO)、 废水治理提升技术方案评审专家意见以及《报告表》评 价结论,在生产废水零排放,喷漆使用水性涂料,落实废气治理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同意无锡戴卡轮毂制造有限公司总 投资 53971万元,在无锡惠山工业转型集聚区北惠路与惠州大道交叉口西南侧,利用公司原有的空置厂房 30810.75 平方米,实 施年产8万吨凯斯曼汽车轻量化部件项目(二期工程 2#铝车轮 线),本项目规模∶ 年产铝车轮16时90万件,17时110万件, 18时 83万件,19 时36万件,20时31万件。限按所报地点、 内容、规模建设。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生产期间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 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重点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 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完善厂区污水管网和雨  水管网。本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有∶模具冷却废水、模具清洗废 水、机加工清洗废水、碱喷淋水喷淋废水、冷却塔排水、喷涂前 处理废水(热水洗、脱脂清洗、酸洗清洗、封闭清洗、钝化清洗)、 喷涂水帘废水、热洁炉冷却喷淋废水。其中模具清洗和机加工清洗废水经新建 3#废水站处理后回用,模具冷却废水、碱喷淋、 水喷淋、冷却塔排水和喷涂前处理废水经新建 4#废水站处理后 回用,零排放。喷涂水帘废水、热洁炉冷却喷淋废水和蒸发浓缩 残液委托资质单位处置,零排放。纯水制备浓水、锅炉排水和生 活污水经预处理符合接管标准后,接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以新带老,原一期项目 1#废水站产生的反渗透废水接入4#废水站处理,最终经蒸发浓缩后委托资质单位处置,零排放;纯 水制备浓水、锅炉排水接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铝屑烘干、熔炼、热处理、前处理烘干、热水炉、模具加热炉、RTO   辅助以及喷涂的固化、预热、闪干流平、烘干工 艺等均使用天然气。喷粉、调漆喷漆均密闭空间整体抽风收集,本项目施工状态下涂料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涂料产品技术 要求》(GB/T38597-2020) 表1要求。铝屑预处理、熔化、除气 测氢、炒灰、机加工、酸洗、喷粉、固化、打磨、调漆喷漆、闪 干流平、烘干、喷砂、危废库、污水站产生的有机废气、颗粒物、 氯化氢、氟化氢、油雾、硫酸雾、臭气分别经处理后达到《铸造  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表面涂装  (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 )表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2/4041-2021)表1、表2、表 3;《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锅  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表1相关标准要求,排气筒高度≥15米。

  4、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  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表1中厂界外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5、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 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 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相关手续。厂内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 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6、前处理生产线自动、密闭、逆流漂洗、池体架空、管道  架空设置。原料存放区、生产车间、废水处理站、危废库、事故  应急池等重点区域做好防渗防腐措施,防范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7、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制定 并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回用水出水端和用水端安装在线计量装 置,对回用水质加强监测,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雨水排放口安装PH 在线监测装置,排气筒DA038、DA047安装VOCs 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8、项目建成后原项目生产车间外100米,危废仓库一外100 米,本项目涂装车间外100米、熔炼压铸车间外200米形成的包 络线范围为《报告表》提出全厂的环境防护距离,目前在此范围 内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在此范围内有关单位不得建设新的环境 敏感项目。

  三、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为∶

  1、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水污染物∶

  接管考核量∶浓水、锅炉和生活污水水量≤60438吨, COD≤12.6138吨 ,SS<8.9331吨,氨氮(生活)≤0.6945吨,TN(生活)≤0.9495 吨,TP (生活)≤0.0915吨。

  最终排放量∶ 污水水量≤60438  吨,COD≤1.8131吨, SS≤0.6044吨,氨氮(生活)≤0.0907吨,TN (生活)≤0.6044吨 ,TP (生活)≤0.0181吨。

  2、大气污染物∶

  本项目有组织∶颗粒物≤6.9720吨,SO₂≤0.4029吨, NOx≤18.8451 吨,氯化氢≤0.0388吨,氟化氢≤0.0129吨,非甲烷总烃≤2.2030吨,硫酸雾≤0.0916吨。

  建成后全厂有组织∶颗粒物 ≤21.4262吨,SO₂≤5.7267吨, NOx≤43.7472 吨,氯化氢≤0.0388吨,氟化氢≤0.0129吨,非甲烷总烃≤7.0066吨,硫酸雾≤0.1856吨,二甲苯 ≤2.4857吨,丁醇 ≤0.7235吨。

  3、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建设单位应自觉遵守《环评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项目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 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 类管理名录》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填报排污登记表或者变更排 污许可证。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 度。建设单位应对环境保护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 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 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 内有效,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报环保部 门审核。本批复仅从环保角度作出,其他要求请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审批。如项目实际情况与申报内容不符,此批复无效。

  辐射类设施另行报批环评。

  (项目代码∶2017-320206-36-03-517428)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