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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惠山区工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公示
信息索引号 014035714/2022-00788 生成日期 2022-04-11 公开日期 2022-04-11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惠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级) 综合政务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统计,指标,机械,汽车
文件下载
效力状况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对《惠山区工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公示 根据《惠山区工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程序要求,经惠山区工信局起草拟定,征求区财政部门意见,已形成《惠山区工来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现通过惠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2022年4月11日—19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及时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联系电话:83598150。

  关于对《惠山区工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公示

  根据《惠山区工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程序要求,经惠山区工信局起草拟定,征求区财政部门意见,已形成《惠山区工来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现通过惠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2022年4月11日—19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及时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联系电话:83598150。

  附件:《惠山区工来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惠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4月11日

  附件:

  《惠山区工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标依据

  为加快实施区委“五地四创”工作总体部署步伐,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支撑经济转型的现代产业体系,根据区委、区政府《中共无锡市惠山区委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惠发〔2021〕32号)文件规定,设立无锡市惠山区工业发展扶持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绩效,特制定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惠山区工业发展扶持资金是指对当年在推进技术改造、智能制造、科技示范、绿色发展、数字产业等方面符合(惠发〔2021〕32号)文件规定企业的扶持资金。扶持资金在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列入区工信局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条  使用原则

  扶持资金的使用应当围绕“四区建设”有关要求,推动全区产业增量提升、存量优化、总量扩张,促进惠山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高效、透明、精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区现代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产业发展、机制体制创新等重大事项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负责决定重大支出和重大决策事项;负责审定区级项目名单。

  区工信局按照国家和省、市、区产业发展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和重点,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和要求,组织项目申报、立项等工作;负责受理、审批和管理扶持项目申请;负责扶持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开,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质疑等相关事宜。

  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与财政监督管理。

  经开区、高新区(筹)、各镇(街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主管部门审核。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扶持资金的相关工作,处理质疑等事宜;负责日常管理和绩效。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支持对象

  1、奖励资金的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中共无锡市惠山区委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惠发〔2021〕32号)文件所规定的对象;

  2、依法在我区范围内注册(包括内外资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服务机构除外),实行独立核算;

  3、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要求;

  4、当年度无重特大环保污染事故、严重非法生产经营、重大刑事案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服务质量投诉、重大群体性事件等违规违法行为,完成节能减排年度考核目标;

  5、当年度欠费欠税企业及有偷逃骗税、虚开发票行为受税务行政处罚的不列入政策兑现范围。

  第六条  支持范围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在推进技术改造、智能制造、科技示范、绿色发展、数字产业等方面的支出,重点用于技术创新、产业创新、业态创新,加速培育经济发展的新动能。

  技术改造类项目:支持机械、冶金、电子、纺织、轻工等传统优势产业及新能源、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制造业新兴产业领域改造升级,促进工艺水平和技术标准向高端化发展。

  智能制造类项目:1、聚焦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纺织、节能环保、新能源、机车及零部件、生物医药等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鼓励企业加大对智能装备和技术的投入,加快生产经营方式向智能化转变,探索离散型、流程性、网络协同、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远程运维服务等智能制造新模式,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程; 2、支持工业企业将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技术集成应用于企业研发、生产、管理等过程,推进两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软件的集成应用; 3、支持工业企业利用5G、4G(Cat1)、NB-IoT等新型通信技术,进行企业内外网改造,夯实工业互联网网络基础; 4、鼓励企业建设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积极发展行业级平台,开发满足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需求的多种解决方案;5、支持企事业单位进行工业互联网表示解析体系节点建设; 6、支持“惠山工业云平台”建设;7、加快工业设备和业务系统上云上平台,推动企业核心业务上云;8、鼓励装备制造企业集成先进制造技术(管理思想、制造工艺等)、信息技术(嵌入式技术、平台应用技术、数据存储与分析处理等)和智能技术(自感知、自诊断、自调适、自决策)于生产装备或终端产品,实现重大生产装备/线的集成创新及产品的行业价值提升;9、鼓励面向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需求,有行业特色的解决方案服务商发展,推动解决方案供应商与装备供应商、软件开发商强强联合,向智能制造集成服务商转变;10、支持智能制造服务商深入企业开展咨询诊断工作;11、支持企业示范引领,主动承担国家、省级、市级试点项目,争当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两化融合领域示范和标杆,带动行业内和产业链相关企业提升智能制造水平。

  科技示范类项目:1、支持企业在产业链核心环节和重点领域开展技术攻关,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及重大装备短板,大力培育提升制造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单项冠军”企业;2、鼓励企业发挥创新主体作用,广泛开展研发活动,争创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试点、工业企业设计中心等标杆示范;3、支持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培训、管理咨询、市场开拓、创业辅导、法律政策等专业化服务,开展“双创”示范基地建设;鼓励装备制造企业从装备制造向服务制造新模式转变。

  绿色发展类项目: 1、支持包括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工业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高耗能行业工艺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2、在惠山区内实施的节能效益分享型,以节能服务机构为投资主体,工业企业为实施对象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3、支持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和能源管理信息化项目;4、支持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示范体系建设项目。

  数字产业类项目:1、支持面向工业领域,承载一定工业知识和经验,解决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维护、经营管理等场景中的特定业务需求的工业软件(APP);2、支持企业开展工业APP测评和认定工作;3、支持企业依据相关技术和标准,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企业信息化综合能力,对实施企业自主研制、信息化标准认证、数字化体系建设、信息安全防护的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第七条  资金分配

  扶持资金的分配方式主要采用项目法分配。通过评审的区级项目,由区工信局报区现代产业发展小组审定。给予企业的补助、奖励,按区财政80%,镇(街道)、高新区(筹)20%的比例实行配套;实行财政全留管理体制的经开区,按区财政50%、经开区50%比例进行配套。

  第八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至经开区、高新区(筹)、各镇(街道)。经开区、高新区(筹)、各镇(街道)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将资金下达到相关项目承担单位或企业,并做好配套政策的兑现。

  支持标准

  技术改造类项目:对在项目建设期内新增技术、设备改造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工业产业投资项目,按不低于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5%予以分档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技术设备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形式确定奖励额度。

  智能制造类项目: 1、鼓励企业开展“单元级智能化改造”、“车间级协同提升”及实施“智能制造精品工程”,对已投入生产的新建或改建项目,经评审后,分别按不超过技术服务及设备投资额的8%、12%、15%进行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2、鼓励企业运用ERP、MES、WMS等工业软件实现生产经营过程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对软件及技术服务投入超过50万元的项目,按照单项覆盖、综合集成、创新突破三个阶段,分别按不超过软件及技术服务部分投资额的20%、30%、5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鼓励以利用5G、4G(Cat1)、NB-IoT、万兆无源光纤网络(10GPON)等技术改造工业企业外网,以网络切片、多接入边缘计算(MEC)、时间敏感网络(TSN)、IPv6等技术改造工业企业内网,对利用上述技术完成工业互联网内外网改造且上年度改造费用累计超过50万元的单位,最高按其改造费用的3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200万元。4、鼓励重点企业建设面向自身、行业及产业链上下游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对建成并独立运营的平台项目,按照不超过平台软件和技术服务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5、对完成与国家顶级节点对接的二级节点建设单位,按照不超过项目投入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实现年度解析量超3000万次、1亿次以上的二级节点运营单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6、鼓励企业将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核心业务能力向平台迁移,对首次开展“惠山工业云”平台应用的企业,项目完工后按不超过投入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7、对企业购买云服务(产品)的,按投入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8、对进入“江苏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且被评为智能装备(产品),按不超过该产品当年销售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9、对在本地开展智能制造解决方案服务的供应商,按不超过当年度服务项目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对参与企业智能制造咨询诊断的解决方案服务商,按照服务深度每家企业奖励2-10万元。11、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2.0评定的,按照AA-AAAAA级进行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通过国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并获得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分档奖励;对当年度评定为省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上云”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分档奖励;被认定为国家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服务商、省智能制造领军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评国家、省、市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及两化融合类标杆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入围国家、省垂直行业5G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绩效考评的省级融合创新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科技示范类项目:1、对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的企业,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省级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或列入“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2、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企业、工业企业设计中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3、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省小型微型“双创”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绿色发展类项目:1、年节能量达到200吨标准煤的绿色化改造项目,最高按每吨标准煤300元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2、项目投资主体是节能服务机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煤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3、对完成智慧化能源监测管理项目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4、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工信部绿色产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按同一标准获评多个产品的,只给予一次奖励。

  数字产业类项目:1、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的工业软件和工业APP开发项目及验证平台项目,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投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2、鼓励企业开展工业APP测评和认定,对通过第三方测评认证的工业APP,按其通过数量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40万元。3、对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三级、四级、五级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评省级三星级、二星级信息安全防护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市优秀软件产品奖的生产性信息服务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列入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列入江苏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预算的执行与管理

  第十条  预算编制

  区工信局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年度绩效目标,按照轻重缓急、好中选优的原则,结合项目储备情况,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年度预算编制规定程序报送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根据区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储备情况、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量和分项资金安排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对区现代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核定无异的项目,由区工信局汇总,向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拨款申请和拨款依据,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拨付奖励资金。区级下达的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由各地区按照规定统筹安排,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安全高效。

  第十二条  奖励公示

  区现代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对所有项目核定无异后,由区工信局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不适宜公开的项目除外),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区工信局负责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报区现代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同意后,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区工信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区工信局依法公开本部门奖励资金分配、使用等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

  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区相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

  区工信局每年对上一年度所支持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区财政局。评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扶持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抽查和评价。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审计监督

  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扶持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区人大和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扶持资金,违反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  则

  第十七条  应用解释

  本管理办法由区工信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实施日期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确定的扶持资金,按照原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