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惠行复第47号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人民西路12号。
申请人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阳信复)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行政复议一案,本政府于2022年6月24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阳信复)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5月20日向被申请人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中载明“依法申请公开该告知书中提到的关于申请人的《阳山镇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需加盖公章)”。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1日收到该申请。申请人于2022年6月7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称“本机关于2022年5月17日收到你单位要求获取《阳山镇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申请…可以通过查询无锡市惠山区政府官 网(http://www.huishan.gov.cn/ysz/index.shtml)网站途径获取”。申请人登录该网址查无所获后,与被申请人电话沟通得知该网址内并无申请人申请的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回复。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望贵单位依法撤销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回复。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申请人为某公司,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路中北路100号实际经营。现因申请人收到一份落款为阳山镇建设局房屋征收科的《限期搬迁告知书》,故依法申请公开该告知书中提到的关于申请人的:《阳山镇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需加盖公章)”。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日制作了(2022阳信复)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你单位要求获取的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通过查询无锡市惠山区政府官网(http://www.huishan.gov.cn/ysz/index.shtml)网站途径获取”。该答复书于同年6月7日送达申请人。
2022年6月24日,复议机关收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予以受理。2022年6月28日,复议机关向被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至被申请人处,要求自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对该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未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本政府将依法予以撤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复,亦未提交当初作出该告知书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2022阳信复)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本政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本案中,复议机关自2022年6月24日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后,于同年6月28日向被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复,亦未提交当初作出该告知书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没有证据证明其作出上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故应认定被申请人在作出上述行为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四)项之规定,本政府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阳信复)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