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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恒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恒和汽车 低碳减排系统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无锡恒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报批的由南京源恒环境研究所有限公司编制的 《无锡恒和汽车低碳减排系统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文件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无锡市惠山区行政审批局《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 (备案证号:惠行审备〔2022〕62号)及报告表评价结论,在  电镀工序外协,使用水性漆,无生产废水产生,落实废气治理措  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同意无锡恒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投  资120000万元,从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风能路67-8号搬迁至  惠洲大道与北惠路交叉口西北侧,利用自有厂房约11.0万平方  米,建设无锡恒和汽车低碳减排系统制造项目(一期),项目规模:年产D系列国六柴油机后处理系统18万套、G系列后处理总成6万套、T4柴油机后处理系统6万套。限按所报地点、内容、规模建设。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生产期间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重点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 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完善厂区污水管网和雨 水管网。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和食堂废水经预处理符合接管标准后接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 本项目使用的水性漆、胶水在施工状态下VOCs含量分  别达到《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  (GB/T38597 - 2020)表1 和《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 (GB33372-2020)表2相关限值要求。使用无铅焊丝,补漆在  密闭空间操作,实验过程在通风橱操作。焊接、切割、补漆、实  验、危废间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排放标准执行江  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表3相关标准要求,排气筒高度≥15米。食堂燃天然气,产生的食堂油烟经处理后通过烟囱排放,排放  废气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表1、表2标准。

  4、 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 2008)表1 中厂界外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振措施,确保振动达到《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中工业集中区标准要求。

  5、 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 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 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相 关手续。厂内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 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和《江苏省生态环境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6、 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 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制定并落实环境监测计划。

  7、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针对性地制订、落实减缓与防范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8、 该项目生产车间外100米范围为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防护 距离,目前在此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在此范围内有关单位不得建设新的环境敏感项目。

  三、 搬迁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为:

  1、水污染物:

  接管考核量:生活污水和食堂废水量≤5600吨,COD≤2.24吨,SS≤1.68吨,氨氮≤0.252吨,TN≤0.392吨,TP≤0.0448吨,动植物油≤0.096吨。最终排放量:生活污水和食堂废水量≤5600吨,COD≤0.168 吨,SS≤0.056吨,氨氮≤0.0084吨,TN≤0.056吨,TP≤0.00168吨,动植物油≤0.0016吨。

  2、 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颗粒物≤0.2439吨,油烟≤0.0113吨。

  3、 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建设单位应自觉遵守《环评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污染防治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建成并投入运行。同时,对环境保护设施开展安  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  度,确保环境保护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项目试运行前, 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  类管理名录》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建设项目  竣工后,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 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或自批准之日起满5 年方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本批复仅从环保角度作出,其他要求请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审批。如项目实际情况与申报内容不符,此批复无效。

  (项目代码:2202-320206-89-01-771377)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