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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惠行复第6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惠行复第63

    申请人:颜某。

    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新兴东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张仁洪,职务镇长。

    申请人颜某不服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本政府于2022年9月9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的【2022】洛信公复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一项,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编号为杨市乡北湖村01队37户的管一平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建共三间两层楼房的建筑面积为200多平方房屋的实测材料和管一平、管光兴、管文兴名下位于洛社镇镇北村北新桥的各自房屋分开实测材料。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镇北村北新桥被拆迁户管一平的妻子,管光兴和管文兴为管一平的堂兄弟。2022年6月27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以下政府信息:1、编号为杨市乡北湖村01队37户的管一平宅基地使用证(见附件)上所建共三间两层楼房的建筑面积为200多平方房屋的实测材料。2、管一平、管光兴、管文兴名下位于无锡市惠山区杨市镇镇北湖村北新桥(现洛社镇镇北村北新桥)的各自房屋分开实测材料及其评估报告。3、管光兴、管文兴与洛社镇拆迁安置科签订的《洛社镇集体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2022年7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洛信公复第5号延期答复告知书,将原2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再行延期20个工作日答复。2022年8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2022】洛信公复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其中第一项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编号为杨市乡北湖村01队37户的管一平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建共三间两层楼房的建筑面积为200多平方房屋的实测材料”、“管一平、管光兴、管文兴名下位于洛社镇镇北村北新桥的各自房屋分开实测材料”为评估公司制作并保存,非被申请人制作或掌握,不属于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为政府行政机关,也是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镇北村北新桥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实施单位,其委托江苏方杰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管一平、管光兴、管文兴名下的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公司出具了相应的评估报告及相应评估材料,并交付给了被申请人,评估公司的行为应视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该信息显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书第一项,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府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2】洛信公复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一项,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编号为杨市乡北湖村01队37户的管一平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建共三间两层楼房的建筑面积为200多平方房屋的实测材料和管一平、管光兴、管文兴名下位于洛社镇镇北村北新桥的各自房屋分开实测材料。

被申请人称:一、事实经过。2022年6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委托北京才良(杭州)律师事务所朱颖律师提交的上述《信息公开申请表》,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申请人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2022)洛信公复第5号延期答复告知书,将原2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再行延期20个工作日答复。针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申请人进行了分类处理,向申请人指定邮箱发送了电子邮件,并制作了2022】洛信公复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给申请人。二、2022】洛信公复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合法有据。针对申请人三项申请内容,被申请人进行了分类处理:(一)关于第1项以及第2项中的“各自房屋分开实测材料”。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为评估公司制作并保存,非本机关制作或掌握,不属于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认为申请人委托了评估公司进行了评估,就相当于“评估公司的行为应视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并据此推定被申请人应持有上述资料并且该资料属于政府信息范畴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错误理解。诚然,被申请人确实委托了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但评估公司仅就最终的《致委托方函》向被申请人负责,并仅提交书面的《致委托方函》。至于《致委托方函》如何形成由评估公司而非被申请人负责。申请人申请的上述资料实际是评估公司在接受委托后到最终形成《致委托方函》期间的过程性资料,其制作和保存的主体均为评估公司而非被申请人,评估公司亦无法定义务强制向被申请人出示。故该部分资料不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职能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被申请人能够获取的《致委托方函》已提供给申请人。(二)关于第2项中的“评估报告”。被申请人已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的要求,将该政府信息扫描件发至指定邮箱。(三)关于第3项中的《洛社镇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被申请人已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的要求,将该政府信息扫描件发至指定邮箱。三、2022】洛信公复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9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于同年7月22日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于同年8月22日作出8号答复并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了相应信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各项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委托北京才良(杭州)律师事务所朱颖律师寄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编号为杨市乡北湖村01队37户的管一平宅基地使用证(见附件)上所建共三间两层楼房的建筑面积为200多平方房屋的实测材料。2、管一平、管光兴、管文兴名下位于无锡市惠山区杨市镇镇北湖村北新桥(现洛社镇镇北村北新桥)的各自房屋分开实测材料及其评估报告。3、管光兴、管文兴与洛社镇拆迁安置科签订的《洛社镇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或电子邮件上,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快递或电子邮件,电子邮箱地址为zyzoey0220@163.com。2022年7月22日,被申请人将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作出的《延期答复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原2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再行延期20个工作日答复”2022年8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洛信公复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作出如下答复:一、经审查,你申请公开的‘编号为杨市乡北湖村01队37户的管一平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建共三间两层楼房的建筑面积为200多平方房屋的实测材料’、‘管一平、管光兴、管文兴名下位于洛社镇镇北村北新桥的各自房屋分开实测材料’为评估公司制作并保存、非本机关制作或掌握,不属于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现予告知。二、经审查,你申请公开的‘管一平、管光兴、管文兴名下位于洛社镇镇北村北新桥的各自房屋分开评估报告’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你(扫描件发至指定邮箱)。三、经审查,你申请公开的‘管光兴、管文兴与洛社镇拆迁安置科签订的《洛社镇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你(扫描件发至指定邮箱)。2022年8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上述指定电子邮箱发送了2022】洛信公复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附件。

在复议程序中,本政府向出具管一平、管光兴、管文兴名下位于无锡市惠山区杨市镇镇北湖村北新桥(现洛社镇镇北村北新桥)房屋编号为方杰征估2021-67-33、方杰征估2021-67-34、方杰征估2021-67-57《致委托方函》的评估机构江苏方杰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杰评估公司)做了相关调查。方杰评估公司向本政府出示了其作为受托方与委托方洛社镇拆迁安置科签订的《拆迁评估委托协议书》,载有:“委托方要求受委托方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评报告”。方杰评估公司并出具《说明》,载明:“我公司受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对该镇镇北村北新桥村民房屋进行价值评估,评估工作完成后我公司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评估过程中的测量草图等实测村料系我公司制作并保存,并没有随评估报告一同提交给委托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信息公开申请、信封、《延期答复告知书》、邮寄凭证、物流信息、2022】洛信公复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电子邮件发送截屏、《说明》等

本政府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中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

本案实体方面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管一平、管光兴、管文兴名下位于洛社镇镇北村北新桥的各自房屋评估报告”以及“管光兴、管文兴与洛社镇拆迁安置科签订的《洛社镇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被申请人已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申请人(扫描件发至指定邮箱),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编号为杨市乡北湖村01队37户的管一平宅基地使用证(见附件)上所建共三间两层楼房的建筑面积为200多平方房屋的实测材料以及管一平、管光兴、管文兴名下位于无锡市惠山区杨市镇镇北湖村北新桥(现洛社镇镇北村北新桥)的各自房屋分开实测材料”,根据方杰评估公司出具的“我公司受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对该镇镇北村北新桥村民房屋进行价值评估,评估工作完成后我公司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评估过程中的测量草图等实测村料系我公司制作并保存,并没有随评估报告一同提交给委托人”的《说明》,结合《拆迁评估委托协议书》,可以判断:方杰评估公司依据《拆迁评估委托协议书》就最终交付的《致委托方函》向被申请人负责;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实测材料实际是方杰评估公司在接受委托到最终形成《致委托方函》期间的过程性资料,系方杰评估公司制作并保存,并非被申请人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编号为杨市乡北湖村01队37户的管一平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建共三间两层楼房的建筑面积为200多平方房屋的实测材料管一平、管光兴、管文兴名下位于洛社镇镇北村北新桥的各自房屋分开实测材料’,为评估公司制作并保存,非被申请人制作或掌握,不属于政府信息”,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本案程序方面,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9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表,同年7月22日,将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作出的《延期答复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于同年8月24日向申请人上述指定电子邮箱发送了【2022】洛信公复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附件,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2022】洛信公复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主张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的【2022】洛信公复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一项,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编号为杨市乡北湖村01队37户的管一平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建共三间两层楼房的建筑面积为200多平方房屋的实测材料和管一平、管光兴、管文兴名下位于洛社镇镇北村北新桥的各自房屋分开实测材料”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基础,本政府不予支持。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政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22】洛信公复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