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35714/2023-00591 | 生成日期 | 2023-04-19 | 公开日期 | 2023-04-19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惠山区水利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级)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 | 通知 | ||
关键词 | 节水,水务,收费 | ||||
文件下载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水资源,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和《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09〕67号、苏价工〔2009〕346号、苏水资〔2009〕66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水资源费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务)局: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水资源,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和《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09〕67号、苏价工〔2009〕346号、苏水资〔2009〕66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水资源费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调整目标及原则
(一)目标
建立有利于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促进节约用水和减少污水排放、保障饮用水安全和保证供水单位良性运行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原则
1、坚持调整水资源费与理顺水价结构相结合,充分发挥水资源费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
2、合理配置水资源,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促进水资源特别是地下水资源的保护;
3、限制高耗水和产能过剩行业用水以及超量取用水,支持低消耗用水,建立差别化的水资源费征收体系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4、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的差别特点以及各方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调价措施,稳妥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水资源费调整标准
(一)调整标准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三部委调整要求及以上原则,我省调整后的各类用水的水资源费标准见《江苏省水资源费调整情况一览表》。
(二)全面执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全面执行超计划取水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实施惩罚性的征收标准。取用水单位超计划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照累进加价原则加收水资源费:
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五以上不足百分之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超计划取水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二倍水资源费;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资源费;超计划取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加收五倍水资源费。
三、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各级水资源费征收部门不得重复征收水资源费,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超越权限收费。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各地不得擅自降低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同时,各地要严格执行新标准,严格落实《江苏省水资源 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确保将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四、做好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水资源费
调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协调配合,抓好落实。 要认真做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 的舆论环境,确保水资源费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五、本通知从2014年9月15日起执行。
附表:江苏省水资源费调整情况一览表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水利厅
201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