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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014035714/2023-00592 生成日期 2023-04-19 公开日期 2023-04-19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惠山区水利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级) 农业、林业、水利 体裁 通告
关键词 节水,水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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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况 有效
内容概述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保障水利工程效益的发挥,推动水利事业的发展,为我省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水利产业政策》(国发[1997]35号)、中发[1992]12号文件要求和1995年省政府66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水利局: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保障水利工程效益的发挥,推动水利事业的发展,为我省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水利产业政策》(国发[1997]35号)、中发[1992]12号文件要求和1995年省政府66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价调整原则

1、优化配置水资源。水是生命之源,是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必须利用价格杠杆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水利供水工程的良性运行。

2、统一政策,逐步到位。《水利产业政策》规定,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要根据成本补偿、合理收益的原则,逐步调整到位。这次水价调整,即采取了分步走、逐步到位的办法。

3、水库单独核价。水库系独立的水工程,供水范围明确,能单独核算供水成本。各水库管理单位可按供水成本及有关规定,提出调价方案,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后,报上级物价、水利部门核定。

4、水利调整与整顿相结合。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供给自来水厂的水,是自来水厂的原材料,因此,这次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分类增加了该项,取消自来水按生活和生产用水分类的做法,船闸用水实行有偿收费的办法。这次水价调整,增加了该项供水分类。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同时,取消冲污水费。对在地面水污染严惩地区,确需水利部门抽(引)排冲污稀释的,按照谁要求冲污,谁交费;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用水价格,协商不成的,由当地物价部门裁定。

二、水价调整方案

根据上述原则,适当调整我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具体分类水价标准详见附表。

船闸用水价格另行规定。徐州市京杭运河不牢河段刘山、解台船闸用水,扔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京杭运河不牢河段刘山、解台翻水站收取航运补水费的复函》(苏政办函字(8884号)的规定执行。

三、各市、县(市、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调整,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四、加强领导,强化组织,广泛宣传。水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市、县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收交水费的重要性、必要性、迫切性,宣传水费收交的目的和作用;切实加强对水费收交工作的领导,充实水费专管人员;要组织人力对各类用水状况进行一次普查,为确保水价改革顺利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切实加强计量实施的安装和收费工作,要把用水计量作为我省当前水费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同时积极配合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对水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水费“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确保水费及时到帐,并按规定及时足额逐级上交。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水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水价调整工作顺利出台。

五、农业水价从200091日起执行,其他用水价格从200061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表

 

 

 

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表

 

分片

分类

太湖

及苏

南京

沿江

秦淮

河片

苏北

沿江

里下

河片

洪泽

湖片

骆马

湖片

微山

湖片

农业:1、按方收费(/立方米)

0.9

1.6

1

1.1

1.2

1.5

1.7

2、按亩收费:稻麦田(/)

7

5

7

8

12

12

12

旱田(/)

0.9

0.6

1

1.1

3

3

3

经济作物(/)

5.0—12.0

工业:(/立方米)

消耗水:9.0  循环水:2.25  贯流水:3.6

水力发电:

专发:按售电电价的30%收费 

结合发:按售电电价的10%收费

水产:(/)

池塘养殖:25  湖荡、河沟养殖:7.5

自来水厂(地表水)(/立方米)

3

船闸:(/立方米)

标准另定

其他:(/立方米)

按成本核订水价

各类水费市、县(市、区)上交比例(%)

30

30

20

30

30

30

30

0

注:1、农业用水以支渠口门为计量点。对自流灌区实行按方计量收费,农业灌溉用水价格可提高50%

2、经济用物(含棉花、油料、蚕桑、瓜果、经济林、菱、藕、蔬菜、茶叶等)按亩收费。

3、为开支必须的宣传费用,组织水费人员培训、学习、交流和奖励等,各市除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上交外,另上交省管理费为各市收取水费的千分之二。

 

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