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35714/2023-00592 | 生成日期 | 2023-04-19 | 公开日期 | 2023-04-19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惠山区水利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级)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 | 通告 | ||
关键词 | 节水,水务,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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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状况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保障水利工程效益的发挥,推动水利事业的发展,为我省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水利产业政策》(国发[1997]35号)、中发[1992]12号文件要求和1995年省政府66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水利局: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保障水利工程效益的发挥,推动水利事业的发展,为我省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水利产业政策》(国发[1997]35号)、中发[1992]12号文件要求和1995年省政府66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价调整原则
1、优化配置水资源。水是生命之源,是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必须利用价格杠杆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水利供水工程的良性运行。
2、统一政策,逐步到位。《水利产业政策》规定,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要根据成本补偿、合理收益的原则,逐步调整到位。这次水价调整,即采取了分步走、逐步到位的办法。
3、水库单独核价。水库系独立的水工程,供水范围明确,能单独核算供水成本。各水库管理单位可按供水成本及有关规定,提出调价方案,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后,报上级物价、水利部门核定。
4、水利调整与整顿相结合。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供给自来水厂的水,是自来水厂的原材料,因此,这次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分类增加了该项,取消自来水按生活和生产用水分类的做法,船闸用水实行有偿收费的办法。这次水价调整,增加了该项供水分类。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同时,取消冲污水费。对在地面水污染严惩地区,确需水利部门抽(引)排冲污稀释的,按照谁要求冲污,谁交费;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用水价格,协商不成的,由当地物价部门裁定。
二、水价调整方案
根据上述原则,适当调整我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具体分类水价标准详见附表。
船闸用水价格另行规定。徐州市京杭运河不牢河段刘山、解台船闸用水,扔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京杭运河不牢河段刘山、解台翻水站收取航运补水费的复函》(苏政办函字(88)84号)的规定执行。
三、各市、县(市、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调整,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四、加强领导,强化组织,广泛宣传。水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市、县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收交水费的重要性、必要性、迫切性,宣传水费收交的目的和作用;切实加强对水费收交工作的领导,充实水费专管人员;要组织人力对各类用水状况进行一次普查,为确保水价改革顺利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切实加强计量实施的安装和收费工作,要把用水计量作为我省当前水费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同时积极配合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对水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水费“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确保水费及时到帐,并按规定及时足额逐级上交。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水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水价调整工作顺利出台。
五、农业水价从2000年9月1日起执行,其他用水价格从2000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表
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表
分片 分类 |
太湖 及苏 南京 沿江 片 |
秦淮 河片 |
苏北 沿江 片 |
里下 河片 |
洪泽 湖片 |
骆马 湖片 |
微山 湖片 |
水 库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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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1、按方收费(分/立方米) |
0.9 |
1.6 |
1 |
1.1 |
1.2 |
1.5 |
1.7 |
按 成 及 有 关 规 定 核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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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亩收费:稻麦田(元/亩) |
7 |
5 |
7 |
8 |
12 |
12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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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田(元/亩) |
0.9 |
0.6 |
1 |
1.1 |
3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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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作物(元/亩) |
5.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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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分/立方米) |
消耗水:9.0 循环水:2.25 贯流水: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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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发电: |
专发:按售电电价的30%收费 结合发:按售电电价的10%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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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元/亩) |
池塘养殖:25 湖荡、河沟养殖: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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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厂(地表水):(分/立方米)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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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闸:(分/立方米) |
标准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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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分/立方米) |
按成本核订水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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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水费市、县(市、区)上交比例(%) |
30 |
30 |
20 |
30 |
30 |
30 |
3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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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农业用水以支渠口门为计量点。对自流灌区实行按方计量收费,农业灌溉用水价格可提高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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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用物(含棉花、油料、蚕桑、瓜果、经济林、菱、藕、蔬菜、茶叶等)按亩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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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开支必须的宣传费用,组织水费人员培训、学习、交流和奖励等,各市除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上交外,另上交省管理费为各市收取水费的千分之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