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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惠行复第2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惠行复第25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吴某不服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告知一案,本政府于2023年3月21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12345平台不予立案告知,责令其重新依法告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2年5月23日通过无锡12345投诉举报苏购超市违法产品一案,被申请人在2022年5月26日告知: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明确不予立案适用法律依据,依法应该撤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具体到本案,申请人通过无锡12345提交的材料中,既有请求被申请人核查违法线索的请求,又有要求民事赔偿的诉求,视为同时提出了投诉和举报,被申请人理应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仅仅告知:不予立案,申请人看得云里雾里,着实没看明白。行政机关对外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应当形式全面、内容完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尤其是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拒绝性行政行为,应当明示法律依据,即履行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的义务,行政执法文书若不能说明作出处理或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不仅影响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也会导致不必要的矛盾纠纷产生,难以令申请人信服。本案中,被申请人仅告知了不予立案的结果,未列明不予立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未履行必要的告知依据义务,据此,该告知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均缺乏合法性,依法应予撤销,并责令其重新依法告知,把适用的法律依据说清楚,说明白。请贵府依法审理,支持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本案已超过法定期限,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六十日起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投诉处理程序有履行期限的规定,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12345 投诉称:4月16日在惠山区安阳山路388号嘉阳广场的苏购超市买生活用品,发现一款蕨根粉丝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依法要求赔偿500元”。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6日通过 12345平台诉求回复“经查,绿色食用山野食材并不等同于绿色食品认证,证据不足,不予立案”。至此该12345 工单已办结。《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投诉受理告知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应为2022年6 月2日,申请人最迟应于2022年8月1 日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迟至2023年3月16日才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超过了法定期限。综上,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12345工单,工单编号 WX2022052300102,申请人称其于4月16日在惠山区安阳山路388号嘉阳广场的苏购超市买生活用品,发现一款蕨根粉丝其产品介绍上佳无污染绿色食用山野食材,经查证,该产品未经过绿色食品认证,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依法要求赔偿,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购物小票。无锡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综合工单处理过程显示:被申请人收到工单后,于同年5月26日进行业务办结,并回复:“经查,‘绿色食用山野食材’并不等同于‘绿色食品认证’,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工作人员已于2022年5月26日15:20告知举报人(联系电话839****1)”。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无锡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综合工单、购物小票、工单处理过程。

本政府认为,申请人依法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12345投诉工单,同年5月26日办结,告知申请人:“经查,‘绿色食用山野食材’并不等同于‘绿色食品认证’,证据不足,不予立案”,至此该12345 工单已办结并将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亦自认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6日告知其不予立案,故申请人知道该不予立案行政行为的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申请人应当自2022年5月26日起算六十日即2022年7月22日,因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故申请人最迟应于2022年7月24日前提起本案行政复议,但申请人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的时间为2023年3月16日,显然已超出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规定,申请人依法不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政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吴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