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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惠行复第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惠行复第58号

申请人:冯某

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冯某不服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决定一案,向本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本政府于2023年5月22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于同年5月24日通知其进行补正,于同年5月30日收到补正材料,依法予以受理。经依法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2023年5月11日以举报事项“不属于我局管辖”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违法;2、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5月11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责令其限期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无锡悦达智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事项,2023年5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不立案”,不立案原因“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十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您反映的问题不属我局管辖,建议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反映。”本案中第三人(无锡悦达智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即被举报人)经营地址为无锡市惠山区钱桥江*****,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为该处, 第三人即被举报人作为履行三包规定的修理者属于三包规定中第二章所指的经营者身份。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应承担无锡市惠山区区域内三包争议举报事项监督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反映的事项不具有管辖权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属于构成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行政部门依法履职,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恳请贵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不符合行政复议范围,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第(十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受理条件包括,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案涉不予立案决定并未对申请人冯某的权利义务或者地位加以改变或者意图改变,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所作行政处理行为不会对申请人冯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并没有侵害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驳回申请人冯某的复议申请。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适用法律准确。2023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申请人称其于5月7日至被举报人处修车,被举报人开具的工单 (R020230507000006) 虚假记录车型信息,该车型与车架号不匹配。维修项目00009记录为“检查制动系统(踩刹车一半失去压力,没有制动效果)”。当日被 举报人将车辆刹车问题进行维修,并告知刹车油里有空气,售后部拒绝开具维修单,其行为违反《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要求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责令被举报人限期改正。《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消费者质量问题陈述、检查结果、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工时及工时费、车辆拖运费用、提供备用车或者交通费用补偿的情况、交车时间、修理者和消费者签名或者盖章等信息,并提供给消费者一份。被申请人核查发现被举报人于5月7日开具了维修单,维修单记录了进厂里程、维修项目、维修材料等内容,申请人在维修单上签字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拒绝开具维修单的情形。申请人所称工单虚假记录车型信息,与车架号不匹配,车型信息并不是《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记录的内容。至于申请人提出车辆刹车失灵的维修质量问题,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反映符合法律规定。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符合法定程序。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于5月11 日决定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情况。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符合法定程序。综上,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全国12345平台举报材料,申请人称其于5月7日至被举报人处修车,被举报人开具的工单 (RO2023050700006) 虚假记录车型信息,该车型与车架号不匹配。维修项目00009记录为“检查制动系统(踩刹车一半失去压力,没有制动效果)”。当日被举报人将车辆刹车问题进行维修,并告知刹车油里有空气,售后部拒绝开具维修单,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违反《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要求被申请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被举报人限期改正。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十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您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局管辖,建议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反映。”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举报单、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留言咨询截图、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维修工单(2023年5月7日)等。

本政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未查明申请人涉案车辆是否在三包期内,而径以“《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十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为由告知申请人“您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局管辖,建议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反映”属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政府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1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出的“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十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您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局管辖,建议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反映”告知。

二、责令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本决定后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