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14035714/2023-01758 | 生成日期 | 2023-11-07 | 公开日期 | 2023-11-07 |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惠山区水利局 | 公开形式 |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级)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 | 其他 | |||
关键词 | 节水,水务,法律 | |||||
文件链接 | 政策咨询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惠山区水政监察大队会同钱桥街道开展执法巡查,发现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藕中路与上伟路交叉口南侧西溪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垃圾收集简易板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涉嫌违法,本机关决定立案查处。 |
“以案释法”案例(一)
案例简介:
惠山区水政监察大队会同钱桥街道开展执法巡查,发现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藕中路与上伟路交叉口南侧西溪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垃圾收集简易板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涉嫌违法,本机关决定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该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西溪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垃圾收集板房,面积70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了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不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江河湖泊是水资源重要载体、行蓄洪水的重要场所,是自然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搭建垃圾收集板房直接威胁到防洪安全,拆除违建房屋,有力维护了水法规的严肃性,对切实营造保护河湖、关爱河湖的社会氛围起到了重要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