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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以案释法”案例(二)
信息索引号 014035714/2023-01759 生成日期 2023-11-07 公开日期 2023-11-07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惠山区水利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级) 农业、林业、水利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节水,水务,法律
文件链接 政策咨询
效力状况 有效
内容概述

惠山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室组织环保、水利等部门执法人员赴某企业开展现场核查,该企业已停产,发现废气厂房车间内有地下竹筒井一口,取水管径未拆除,链接的电源线已割断,处于停止取水状态。经核实,该单位未取得取水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涉嫌违法,本机关决定立案查处。

“以案释法”案例(二)

 

案例简介:

惠山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室组织环保、水利等部门执法人员赴某企业开展现场核查,该企业已停产,发现废气厂房车间内有地下竹筒井一口,取水管径未拆除,链接的电源线已割断,处于停止取水状态。经核实,该单位未取得取水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涉嫌违法,本机关决定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该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凿井深为22米的地下井,非法取用地下水用于企业内部消防用水和零星生活用水,历时21个月,每月取水约25吨,共计约525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规定,参照《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浅层地下水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二万元罚款”的裁量标准,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在规定限期内封填地下井,及时补交水资源费,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地下水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滥采滥用地下水容易造成地面沉降,引起地面变形,使建筑物倾斜、墙体开裂,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由于超量开采及采水区域集中,造成局部地区水资源衰减并伴随地下水污染,产生一系列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本案中,对该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对于我市推进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节约、保护水资源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惠山区属于地下水禁采区,全区所有地区对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不再进行审批 (免于取水许可的除外)。特殊情况下,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取用浅层地下水由无锡市水利局进行审批,取用深层地下水的由江苏省水利厅进行审批。地下水取水许可监督管理由惠山区水利局具体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