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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以案释法”案例(三)
信息索引号 014035714/2023-01760 生成日期 2023-11-07 公开日期 2023-11-07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惠山区水利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级) 农业、林业、水利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节水,水务,法律
文件链接 政策咨询
效力状况 有效
内容概述

惠山区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向水政监察大队通报某公司存在擅自停用取水计量设施的行为,阳山中队按照大队要求前往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证实,该公司在取水计量设施处擅自安装控制开关导致计量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涉嫌违反《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立案查处。

“以案释法”案例(三)

 

案例简介:

惠山区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向水政监察大队通报某公司存在擅自停用取水计量设施的行为,阳山中队按照大队要求前往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证实,该公司在取水计量设施处擅自安装控制开关导致计量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涉嫌违反《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该公司擅自加装控制开关停用取水计量设施,该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对取水量和退水量进行计量,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备、可靠。”的规定,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的规定和参照《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标准,鉴于当事人能配合协助调查,认识态度较好,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到位,未造成严重影响,对当事人按照日最大取水量进行补缴水资源费,给予当事人警告,不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全面实施取水计量监督管理,用水户依法安装取水计量设施,能够准确获取取水数据。在线实时监测预警,对于实现水计量科学信息化、加强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一步,局机关将进一步强化对取水计量设施安装、检定和运维的监督管理,确保取水计量工作开展顺利,取水更加科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