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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以案释法”案例(四)
信息索引号 014035714/2023-01761 生成日期 2023-11-07 公开日期 2023-11-07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惠山区水利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级) 农业、林业、水利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节水,水务,法律
文件链接 政策咨询
效力状况 有效
内容概述

惠山区水利局接到市民举报阳山镇堰头浜堤防被损坏,随即根据举报线索展开调查。经现场核查,发现某公司在对堰头浜河道地方旁的鱼塘进行复耕施工过程中,为方便复耕机械、复耕物品进出,擅自挖开堰头浜河道堤防作为施工通道,损毁堤防长8.7米、宽2.4米,将该河道堤防的高程减少1.08米。

“以案释法”案例(四)

 

案例简介:

惠山区水利局接到市民举报阳山镇堰头浜堤防被损坏,随即根据举报线索展开调查。经现场核查,发现某公司在对堰头浜河道地方旁的鱼塘进行复耕施工过程中,为方便复耕机械、复耕物品进出,擅自挖开堰头浜河道堤防作为施工通道,损毁堤防长8.7米、宽2.4米,将该河道堤防的高程减少1.08米。

处理结果:

当事人损坏堰头浜河道堤防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参照《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违法行为对防洪工程设施造成的损失在一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能积极协助调查,并已采取措施恢复河道堤防原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无锡是典型的江南水乡,河道集中、水系众多。河道是重要的防汛排涝通道,具有蓄水、美化环境、平衡生态的功能,如有人擅自损坏河道堤防,势必严重影响到区域防汛安全。

本案中当事人并非故意损坏河道堤防,但他的行为将对河道产生极大的破坏力。为此,无锡市惠山区水利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程度,对擅自损坏河道堤防的当事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合理合法。防汛安全关系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河流平安度汛是每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切莫贪一时方便而造成无法估量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