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惠行复第114号
申请人:欧某
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欧某不服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一案,本政府于2023年8月18日收悉其行政复议申请,同年8月24日收悉其补正材料,依法予以受理。经依法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定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举报人的举报一事“被申请人答复中未载明查明的事实以及理由和依据”存在认定事实不清;2、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期限内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7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无锡神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销售的产品广告中声称最佳省油,未全面具体、准确、清楚、明白、清晰表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欺诈消费,要求电话调解,依法赔偿以及处理后书面告知,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奖励消费者,启动诉转案。被申请人2023年7月28日在12315平台作出答复,“商家不接受调解,我局终止调解。被投诉人的举报我局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投诉举报时向被申请人提交有产品交易快照,广告中声称最佳省油的网页截图等证据材料,从该答复来看,被申请人未查明投诉被投诉人提交证据的产品广告中声称最佳省油、未全面具体、准确、清楚、明白、清晰表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未进行查明,存在未查明事实不清。由于被申请人的未查明事实不清,导致申请人的举报没有得到及时处理,那么作为上级机关应当依法责令纠正其行为。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依法请求所求,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2023年7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提交的材料,投诉时间2023年7月20日,投诉对象为被投诉人,投诉问题类型广告中出现最高级类词语,投诉内容:被投诉人销售的产品声称最佳省油,未全面具体、准备、清楚、明白、清晰表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等规定,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要求电话调解、依法赔偿以及处理后书面告知,为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奖励消费者,启动诉转案。诉求内容赔偿损失。全国12315平台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该平台首页内设有“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我要投诉”和“您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投诉人在点击“我要投诉”入口后出现“投诉须知”页面,“投诉须知”第1条载明“本平台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8条载明“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投诉人需在“投诉须知”页面下方点击“同意”后方能进入投诉窗口,进行投诉对象、投诉人信息、业务信息等内容的填写。申请人自主选择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投诉,并已阅读“投诉须知”的前提下,其应当遵守平台接收投诉举报的规则,即应当按照须知指引在不同的入口项下填写不同的内容。申请人选择“我要投诉”入口并填写相应的内容,系对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8日通过平台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同日,被投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同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通过平台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已履行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违法线索,核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可能涉嫌违法,被申请人经过核查后认定被投诉人不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是违法行为的举报人,被申请人无告知其不予立案情况的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为了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将不予立案情况告知申请人。综上,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申请人称被投诉人销售的雅马哈摩托车宣称最佳省油,未全面具体、准确、清楚、明白清晰表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诉求内容:赔偿损失。针对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于同年7月28日进行案源登记,同日作出市场监管[2023]第1017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在调解过程中,被投诉人向被申请人出具《说明》一份:“关于欧某对我单位无锡神摩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广告的投诉,我单位拒绝其提出的赔偿的诉求,拒绝你局调解。”同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出惠山市监终调[2023]第1014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商家不接受调解,我局终止调解……”
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涉嫌违法行为的线索,随即于同年7月28日指派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人法定代表人陈国庆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陈国庆表示淘宝销售页面标称为“配有‘ECO’指示灯的指针液晶混合仪表盘,时刻掌握车速和最佳省油状态”,此“最佳省油”不是指该产品的性能,而是指该产品的ECO指示灯亮起时车辆能保持在省油的状态。同时表示为避免误会,本单位已在淘宝页面去掉了上述字样,并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修改后的淘宝页面截图、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被申请人经核查,认为被投诉人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遂于当日作出惠山市监不立[2023]第1019号《不予立案审批表》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人的举报我局不予立案。”
另查明,全国12315平台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该平台首页内设有“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我要投诉”和“您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投诉人在点击“我要投诉”入口后出现“投诉须知”页面,“投诉须知”第1条载明“本平台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8条载明“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投诉人需在“投诉须知”页面下方点击“同意”后方能进入投诉窗口,进行投诉对象、投诉人信息、业务信息等内容的填写。同理,举报人在点击“我要举报”入口后出现“举报须知”页面,“举报须知”第1条载明“本平台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5条载明“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举报人需在“举报须知”页面下方点击“同意”后方能进入举报窗口,进行举报对象、举报人信息、业务信息等内容的填写。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申请人购买商品截图、商品简介截图、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被投诉人无锡神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案件来源登记表、投诉受理决定书、被投诉人无锡神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不予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等。
本政府认为: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发起的行为性质为投诉,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投诉处理告知义务,申请人对此已无复议请求权基础。
首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且本案申请人自主选择全国12315平台,并在已阅读“投诉须知”的前提下,其应当遵守平台接收举报投诉的规则,即应当按照须知指引进行选择,在不同的入口项下填写不同的内容。申请人在明知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知悉通过不同入口提交申请事项及后果的情况下,选择“我要投诉”入口填写申请,应当认为其系向被申请人请求解决该争议的投诉,且诉求内容明确为“退赔费用、赔偿损失。”被申请人据此开展投诉流程进行处理并无不当。
针对申请人的投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经审查于同年7月28日作出受理决定并通过平台告知申请人。涉案商家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遂于同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并通过平台告知申请人。至此,被申请人已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且程序合法,并无不当,申请人对此已无复议请求权基础。
另外,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通过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发现被投诉人涉嫌违法行为线索,即于同年7月28日指派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人进行调查询问,根据核实情况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审批表》决定不予立案。同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通知》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中,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正文格式为:“我局于xx年xx月xx日收到你关于xx 的举报,经核查,我局决定不予立案。特此告知。”基于此,被申请人将不予立案决定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本案申请人虽非举报人,但为充分保障其知情权已将不予立案决定进行相应告知,亦无不当。退一步讲,即使被申请人就被投诉人涉嫌的违法行为作出最终的行政处罚,但本案申请人并非违法线索举报人,也非处罚决定相对人,亦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未曾侵犯到其合法权益,故申请人与案涉处罚决定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政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欧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