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市财政局、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 于落实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若干 政策措施的通知》(锡委办发〔2022〕69 号) 的文件精神,为进
进一步深化落实土地出让收入支农政策,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乡村振兴重点工作任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建立土地出 让收入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市核市(县)区用的管理机制, 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 、 建立市核市( 县) 区用资金管理机制
市核市(县)区用资金是指 2024-2025 年,市级将各市(县) 区土地出让收入当年用于农业农村资金应计提额的 30%,作为市 核市(县) 区资金(下文资金均特指市核市(县) 区用资金), 采用市(县)区项 目 申报、市级统一审核、先使用后清算的管理 方式,重点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新开工建设的现代“美丽农 居 ”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 目 ,以及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局)审定的、符合锡委办发〔2022〕69 号文件规定支持方 向的其他项 目。
根据锡委办发〔2022〕69 号文件规定的各市(县) 区土地 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计提要求,2024 年,锡 山 区、 惠山 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 6%,江阴市、宜兴市、滨湖区、 新吴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 2.4%作为市核市(县) 区用 资金。2025 年,锡山区、惠山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 7.2%, 江阴市、宜兴市、滨湖区、新吴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 3%作为市核市( 县) 区用资金。
二 、 市核市(县) 区用资金使用与管理
( 一) 项 目 申报
每年 1-8 月,各市(县)区根据年度土地出让收入预算编制 情况,测算本地区全年市核市(县)区用资金额度 ,对本地区当 年新开工建设的现代“美丽农居 ”建设项目进行统一申报,提交 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 整性负责。各市(县) 区汇总项 目 申报表,经市(县) 区党委、 政府同意,市(县)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 同 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市委农办。具体按照《市核市(县)区用资 金项 目 申报办法(试行)》(详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市委农办收到各市(县)区申报资料后,会同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于一个月内完成复 核,并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各市(县)区 当年可用资金额度的意见, 汇总的复核意见由各复核部门加盖公章后送市财政局作为后续 资金管理依据。市委农办牵头定期向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相关复核情况。
( 二) 资金管理
市核市(县)区用资金收入分区核算、先使用后清算。年度 执行中,各市(县)区土地出让收入按照政策规定分级入库,并 对本地区市核市(县)区用资金进行专项核算。市财政局对各市 (县)区资金每季度进行核对,做好台账记录,核对过程中如发 现市(县)区未足额计提核算相应资金的,责令相关地区在一个 月 内补充计提核算到位。
鼓励各市(县) 区足额申报使用本地区当年度市核市(县)
区用资金。核定的当年可用资金额度未达到该市(县)区当年实 际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的市核市(县)区用资金总额、且完 成该市(县)区 当年计划的,超出部分可直接结转为下年可用资 金来源;当年目标任务已全部完成,鼓励该市(县)区提前启动 实施下年度建设计划或积极向全域覆盖推进。
每年末,市委农办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市(县)区年度申报项 目的建设计 划完成情况和项 目竣工验收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提出是否需要进 行资金清算的意见,确需收回的资金由市级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三 、 工作要求
1. 各市( 县) 区应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土地 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支持乡村振兴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土地出让 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之间的统筹衔 接,保持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不下降。
2. 各市(县) 区对市核市(县) 区用资金项 目 申报、实施、 资金拨付使用负主体责任,应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提高资金 使用绩效。各市(县) 区在每年 1 月 10 日前,应对本地区上年 度市核市(县)区用资金项 目实施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经市(县) 区党委、政府同意后报送市委农办。市委农办会同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复核通过的 项 目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市审计局负责按计划对项 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资金使用管理的违规行为严
肃查处。
附件: 市核市(县) 区用资金项 目 申报办法(试行)
中共无锡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2024 年 6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