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惠行复第65号
申请人:许某
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某公司
申请人许某不服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一案,本政府于2024年5月20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收到补正材料后,于2024年6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并于同年7月2日追加某公司为第三人。经依法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6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苏0206工认[2024]748号),原认定内容基础上追加认定伤情“左膝内侧半月板后角撕裂”为工伤的请求。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日上午十点左右,在由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承建的惠山大剧院(省锡中艺术楼)新建工程项目工地施工现场,D区地下室外墙保温板铺贴施工作业时,被挖机回填时上方(落差高度有4~5m左右)滚落的大土块砸中左膝盖,当时申请人听到咔嚓一声响,膝盖部位立即肿起,左腿疼痛难忍。申请人马上报告现场带班张世龙(电话号码:181******)。后由带班报告项目部安全员叶晓鹏(电话号码:138******)。带班张世龙立即将本人送至惠山区第二人民医院检查,检查结果见后面附件,医生要求一星期后复查,后回宿舍修养。修养期间,疼痛没有减轻反而更加厉害,于是在11月10日去惠山区第二人民医院复查,医生要求住院手术。手术记录中有左侧内侧副韧带断裂,左膝盖内侧半月板后角撕裂,撕裂是因为外伤导致造成的。手术后至今本人走路仍一瘸一拐,吃力疼痛。申请人自项目开工至膝盖砸伤之前一直在项目正常满勤上班,无任何身体不适。韧带断裂,左膝盖内侧半月板后角撕裂的原因是本次砸伤事故引起的,恳请政府主管部门给予申请人韧带断裂,左膝盖内侧半月板后角撕裂的原因认定为工伤。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本案情况的简介。2023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延期申请,称因其单位受伤职工许某的医疗资料短期内无法获取,申请延期工伤申请时间。经被申请人审批后,同意延期上述申请时间至2024年1月2日。2023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及材料,称申请人系第三人工地工人,2023年11月2日上午 9点40分左右,在第三人省锡中艺术楼工地现场作业时受伤,现要求认定工伤。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工伤认定申请表;2、第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请人工作证明、身份证复印件;4、无锡市惠山区第二人民医院病例、MRI诊断报告单、住院病历、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放射科DR检查报告单复印件;5、2023年10月、11月考勤统计汇总表复印件;6、张世龙陈述笔录、身份证复印件;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8、工程建设项目工伤参保登记结算表复印件;9、事故调查报告表复印件;10、代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签收工伤认定文书授权委托书。被申请人接收材料经审查后于2023年12月25日予以受理,同日向申请人和第三人送达《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由于申请人伤情中的膝内侧半月板损伤,左膝半月板损伤需先行医疗鉴定,2024年1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的决定,并于当日向申请人和第三人送达《工伤认定中止决定书》。为查明案件事实,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6日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了解事情经过。由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伤情中的膝内侧半月板损伤,左膝半月板损伤,半月板损伤是否与2023 年11月2日受伤有关无法判断,需要通过相关机构进行鉴定并以相关鉴定结论为依据。被申请人告知其可以自行选择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委托被申请人通过市专家小组进行因果关系鉴定。申请人选择委托被申请人通过市专家小组进行因果关系鉴定后,被申请人按规定向医疗专家鉴定小组提交了医疗鉴定材料接收单及诊疗资料,经专家组查阅申请人提供的诊疗资料等得出分析结论如下:许某伤情中的膝内侧半月板损伤是其自身疾病,与2023年11月2日受伤无关。2024年3月26日,由于中止情形消失,被申请人决定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当日向申请人和第三人送达《工伤认定恢复通知书》。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及专家小组分析结论,结合被申请人调查,认定事实如下:申请人在单位承建的位于惠山新城政和大道北、惠育路东的惠山大剧院(省锡中艺术楼)新建工程工地从事瓦工工作,2023年11月2日在工作时受伤。申请人经无锡市惠山区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膝外伤,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膝部擦伤,左膝内侧副韧带断裂,左膝皮肤擦伤。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6日作出苏0206工认〔2024〕74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上述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膝内侧半月板损伤,左膝半月板损伤,半月板损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为工伤。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和第三人送达了上述决定书。二、对申请人予以认定工伤的理由。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对难以确定职工伤残是否与工伤存在因果关系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专业鉴定机构或者聘请3名至5名相关医疗专家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作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本案中,根据工伤认定程序中各方提交的材料,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这一事实予以确认。结合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专家小组认为申请人伤情中有关半月板损伤的部分是其自身疾病,与2023年11 月2日受伤无关。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伤情中的膝内侧半月板损伤,左膝半月板损伤,半月板损伤不予认定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三、对申请人观点的答辩。本案申请人认为由于成像限制等原因,申请人伤情中并未出现“左膝内侧半月板后角撕裂”的诊断,因而造成诊断结论缺失。其认为由于该伤情系2023年11月2月受伤所致,应当予以认定工伤。对此被申请人认为:第一,申请人在无锡市惠山区第二人民医院的一系列医疗诊断结论中,并未出现“左膝内侧半月板后角撕裂”,而仅在手术记录中有这一具体症状的描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材料为准,对于超出权威医疗诊断结论的部分不应当作为工伤认定的范围。第二,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是认定能否构成工伤的基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学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综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本案中,依据医疗专家鉴定小组的分析:“半月板损伤在临床上是一种常见疾病,其发生的病因主要是膝关节在半屈或全屈往下的旋转扭力作用下所导致的损伤,临床伤出现的撕裂,常见为慢性蜕变撕裂与其年龄和慢性损伤有关”;“患者今年47岁,左膝外伤是明确的土块重物撞击伤,无膝关节旋转扭曲的过程,无急性半月板损伤的病理基础。”专家小组据此得出结论,申请人伤情中内侧半月板损伤是其自身疾病,与2023年11月2日受伤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伤情中的膝内侧半月板损伤,左膝半月板损伤,半月板损伤不予认定工伤。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苏0206工认〔2024〕74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认定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第三人未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延期申请,称因其单位受伤职工许某的医疗资料短期内无法获取,申请延期工伤申请时间。经被申请人审批后,同意延期上述申请时间至2024年1月2日。2023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及材料,称申请人系其公司工地工人,2023年11月2日上午 9点40分左右,在第三人公司省锡中艺术楼工地现场在给地下室外墙贴保温板时,地下室顶板有挖土机进行回土同步作业,许某不慎被上方滚落的大土块砸中左膝受伤,请求对左膝内侧副韧带断裂、左膝半月板损伤、左膝皮肤擦伤认定为工伤。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工伤认定申请表;2、第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申请人工作证明、身份证复印件;4、无锡市惠山区第二人民医院病历、MRI诊断报告单、住院病历、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放射科DR检查报告单复印件;5、2023年10月、11月考勤统计汇总表复印件;6、张世龙陈述笔录、身份证复印件;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8、工程建设项目工伤参保登记结算表复印件;9、事故调查报告表复印件;10、代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签收工伤认定文书授权委托书。被申请人接收材料经审查后于2023年12月25日予以受理,同日向申请人和第三人送达《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由于申请人伤情中的膝内侧半月板损伤,左膝半月板损伤需先行医疗鉴定,2024年1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的决定,并于当日向申请人和第三人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为查明案件事实,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6日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了解事情经过。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第二人民医院复诊病历2023年11月2日病历记载:现病史:患者1小时前在工作时不慎被土块砸伤,伤及左膝部,疼痛不适;专科检查:左膝部局部肿胀,轻压痛,活动受限;辅助检查:DR未见明显骨折。诊断:左膝外伤。2023年11月10日复诊病历记载:专科检查:左膝内侧副韧带止点处压痛,肿胀,膝关节外翻弱阳性,浮髌阴性,活动可;辅助检查:左膝MRI;诊断: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考虑。2023年11月13日复诊病历记载:专科检查 :左膝肿胀、压痛,活动受限。辅助检查:磁共振: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诊断: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2023年11月12日MRI诊断报告单记载:影像表现:左膝关节在位,股骨下段见斑片状高信号影:内侧半月板后角见线状高信号影,外侧半月板未见明显异常信号影;内侧副韧带局部信号增高,未见回缩,膝前、后交叉韧带、髌韧带及外侧副韧带外形、大小、信号未见明显异常。膝关节腔及周围滑膜囊见少许积液影;诊断:左股骨下段骨髓水肿;左膝内侧半月板后角变性考虑, 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左膝并节少许积液。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3日住无锡市惠山区第二人民医院,于2023年11月14日手术,术前诊断为:左膝内侧副韧带断裂,左膝半月板损伤,左膝皮肤擦伤,行左膝关节镜探查,半月板成形、内侧副韧带修复术;取并节镜常规内外侧膝眼入路探查膝关节,见滑膜增生,予以冲洗、清理,前后交叉韧带连续性存在,无撕裂,内侧半月板后角撕裂,予以部分切除成形。探查见内侧副韧带深层断裂,予以两枚带线铆钉固定缝合等。由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伤情中的膝内侧半月板损伤,左膝半月板损伤,半月板损伤是否与2023 年11月2日受伤有关无法判断,需要通过相关机构进行鉴定并以相关鉴定结论为依据。被申请人告知其可以自行选择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委托被申请人通过市专家小组进行因果关系鉴定。申请人选择委托被申请人通过市专家小组进行因果关系鉴定后,被申请人按规定向医疗专家鉴定小组提交了医疗鉴定材料接收单及诊疗资料,经专家组查阅申请人提供的诊疗资料,经专家组讨论后得出鉴定结论如下:伤者许某、女性、47岁,根据惠山区第二人民医院首次门诊记发及入院记录:患者在2023年11月2日工作干活时左膝被土块砸伤,导致其局部肿胀、活动受限,X片未见骨折,MRI:“左膝内侧副韧带局部信号增高,左股骨下段骨髓水肿;左膝内侧半月板后角变性考虑且左膝关节少许积液”。2023年11月14日(外伤后12天)手术中发现“滑膜增生内侧半月板后角撕裂,内侧副韧带断裂,给予行半月板部分切除成形、内侧副韧带铆钉予以固定缝合。半月板损伤在临床上是一种常见疾病,其发生病因主要是膝关节在半屈或全屈位下的旋转扭力作用下导致的损伤。临床上出现的撕裂,与其年龄、和慢性损伤有关,结合本案申请人的外伤情况,认定其左膝内侧半月板损伤系与2023年11月2日受伤不存在因果关系,理由如下:(1)患者年龄47岁,左膝外伤是明确的土块重物撞击伤,无膝关节旋转扭曲的过程,无急性半月板损伤的病理基础。(2)MRI检查:明确考虑其左膝内侧半月板后角为变性改变,说明是其自身退行性病变;(3)根据手术记录:左膝关节腔内滑膜增生明显,且有关节腔内积液而内侧副韧带有深层断裂,说明本次外伤主要造成的是内侧副韧带损伤。结论为:申请人伤情中的膝内侧半月板损伤是其自身疾病,与2023年11月2日受伤无关。2024年3月26日,由于中止情形消失,被申请人决定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当日向申请人和第三人送达《工伤认定恢复通知书》。2024年3月26日,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及专家小组鉴定结论,结合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作出苏0206工认〔2024〕74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在单位承建的位于惠山新城政和大道北、惠育路东的惠山大剧院(省锡中艺术楼)新建工程工地从事瓦工工作,2023年11月2日在工作时受伤。申请人的诊断中的左膝外伤,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膝部擦伤,左膝内侧副韧带断裂,左膝皮肤擦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申请人诊断中膝内侧半月板损伤,左膝半月板损伤,半月板损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为工伤。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和第三人送达了上述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苏0206工认〔2024〕74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程序中第三人提供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第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工作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无锡市惠山区第二人民医院病历、MRI诊断报告单、住院病历、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放射科DR检查报告单复印件、2023年10月、11月考勤统计汇总表复印件、张世龙陈述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工程建设项目工伤参保登记结算表复印件、事故调查报告表复印件、代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签收工伤认定文书授权委托书、王海田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延期审批表;工伤认定程序中被申请人调查取证材料:(包括:调查笔录(许某)、医疗鉴定材料接收单、医疗鉴定委托书、医疗鉴定专家小组意见;行政行为的程序性材料:(包括:无锡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接收单、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工伤认定恢复通知书、工伤送达回执及物流记录(无锡二建集团)、工伤送达回执及物流记录(许某))。
本政府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对难以确定职工伤残是否与工伤存在因果关系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专业鉴定机构或者聘请3名至5名相关医疗专家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作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工伤认定申请人认为职工伤残情况与工伤存在因果关系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专业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及时结合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综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本案中,申请人系第三人的工人,在第三人承建的惠山大剧院(省锡中艺术楼)新建工程工地从事瓦工工作时被掉落的土块砸中左膝受伤,经无锡市惠山区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膝外伤,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膝内侧半月板损伤、膝部擦伤,左膝内侧副韧带断裂,左膝皮肤擦伤,膝内侧半月板损伤,左膝半月板损伤,半月板损伤。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第二人民医院复诊病历2023年11月2日病历记载:现病史:患者1小时前在工作时不慎被土块砸伤,伤及左膝部,疼痛不适;专科检查:左膝部局部肿胀,轻压痛,活动受限;辅助检查:DR未见明显骨折。023年11月12日MRI诊断报告单记载:影像表现:左膝关节在位,股骨下段见斑片状高信号影:内侧半月板后角见线状高信号影,外侧半月板未见明显异常信号影;内侧副韧带局部信号增高,未见回缩,膝前、后交叉韧带、髌韧带及外侧副韧带外形、大小、信号未见明显异常。膝关节腔及周围滑膜囊见少许积液影;诊断:左股骨下段骨髓水肿;左膝内侧半月板后角变性考虑, 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左膝并节少许积液。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3日住无锡市惠山区第二人民医院,于2023年11月14日手术,术前诊断为:左膝内侧副韧带断裂,左膝半月板损伤,左膝皮肤擦伤,行左膝关节镜探查,半月板成形、内侧副韧带修复术;取并节镜常规内外侧膝眼入路探查膝关节,见滑膜增生,予以冲洗、清理,前后交叉韧带连续性存在,无撕裂,内侧半月板后角撕裂,予以部分切除成形。探查见内侧副韧带深层断裂,予以两枚带线铆钉固定缝合等。在认定工伤的过程中,因对申请人伤情中的膝内侧半月板损伤,左膝半月板损伤,半月板损伤是否与2023 年11月2日受伤有关无法判断,需要通过相关机构进行鉴定并以相关鉴定结论为依据,经申请人委托,由被申请人委托医疗专家鉴定小组进行因果关系鉴定。经专家组查阅申请人提供的诊疗资料,经专家组讨论后得出鉴定结论如下:伤者许某、女性、47岁,根据惠山区第二人民医院首次门诊记发及入院记录:患者在2023年11月2日工作干活时左膝被土块砸伤,导致其局部肿胀、活动受限,X片未见骨折,MRI:“左膝内侧副韧带局部信号增高,左股骨下段骨髓水肿;左膝内侧半月板后角变性考虑且左膝关节少许积液”。2023年11月14日(外伤后12天)手术中发现“滑膜增生内侧半月板后角撕裂,内侧副韧带断裂,给予行半月板部分切除成形、内侧副韧带铆钉予以固定缝合。半月板损伤在临床上是一种常见疾病,其发生病因主要是膝关节在半屈或全屈位下的旋转扭力作用下导致的损伤。临床上出现的撕裂,与其年龄、和慢性损伤有关,结合本案申请人的外伤情况,(1)患者年龄47岁,左膝外伤是明确的土块重物撞击伤,无膝关节旋转扭曲的过程,无急性半月板损伤的病理基础。(2)MRI检查:明确考虑其左膝内侧半月板后角为变性改变,说明是其自身退行性病变;(3)根据手术记录:左膝关节腔内滑膜增生明显,且有关节腔内积液而内侧副韧带有深层断裂,说明本次外伤主要造成的是内侧副韧带损伤,认定其左膝内侧半月板损伤系与2023年11月2日受伤不存在因果关系。申请人的伤情是否为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所致是认定能否构成工伤的基础,被申请人依据查明的事实,综合医疗鉴定结论,认定申请人的诊断中的左膝外伤,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膝部擦伤,左膝内侧副韧带断裂,左膝皮肤擦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申请人诊断中的膝内侧半月板损伤,左膝半月板损伤,半月板损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8日收到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延期申请,经被申请人审批后,同意延期申请时间至2024年1月2日。2023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及材料,审查后于同年12月25日受理并于当日向申请人和第三人送达《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由于申请人伤情中的膝内侧半月板损伤,左膝半月板损伤需先行医疗鉴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9日决定中止该工伤认定程序并于当日向申请人和第三人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2024年3月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告知申请人因对其伤情中的膝内侧半月板损伤,左膝半月板损伤,半月板损伤是否与2023 年11月2日受伤有关无法判断,需要通过相关机构进行鉴定并以相关鉴定结论为依据。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委托被申请人通过市专家小组进行因果关系鉴定。申请人选择委托被申请人通过市专家小组进行因果关系鉴定后,被申请人按规定向医疗专家鉴定小组提交了医疗鉴定材料接收单及诊疗资料。2024年3月26日,因中止情形消失,被申请人决定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并于当日向申请人和第三人送达《工伤认定恢复通知书》。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苏0206工认〔2024〕74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以上程序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和办案期限。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政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苏0206工认〔2024〕74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