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 欢迎您!

  • 繁体版
  • 无障碍浏览
  • 长者模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司法局 > 政府信息公开 >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惠行复第1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惠行复第126号

申请人:坎某

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坎某不服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本机关于2022年8月28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2024年9月3日依法予以受理。经依法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堰信复第00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9号答复)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称:根据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堰信复第12号“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关于您要求获取的长馨社区居民委员会原王家庄村村委大楼等《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书》”共一份,涉及年份2019年。根据该答复,已公开给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长馨社区原王家庄村村委等集体资产拆迁。位于长馨社区王家庄金星路两侧的集体资产,不包含其他非集体资产。集体资产的建筑面积为18778.98㎡(社区出租厂方)。补偿货币为45043873元,而申请人于2024年7月22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乙方为惠山区堰桥街道长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书”中的详细的评估报告和对乙方的补贴、补偿、奖励等所有费用的明细,而被申请人把王家庄片区金星路两侧地块,不管是集体资产还是非集体资产全部的补偿金额公开给申请人,这是典型的答非所问。没有“评估报告”,建筑面积是多少不会是凭空想出来的。因为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办事处拆迁办出具的“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书”中拆除乙方建筑面积18778.98㎡,具体18778.98㎡是如何组成的没有写(详见评估报告),所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乙方为惠山区堰桥街道云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书”中的建筑面积的(详细的评估报告)具体评估报告的样子,现附上申请人本人的“无锡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综合评估表”,把这作为评估报告的样子,另加房屋附图以供复议机关参考。同样,在“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书”中,作为乙方为惠山区堰桥街道长馨社区居民委员会,没有写对乙方的补贴、补偿、奖励等所有费用的明细,只有结果。现在行政复议最后一页附上“补偿明细表”的样子,供参考。申请人不服,遂后复议。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9号答复、《王家庄片区金星路两侧地块拆迁安置明细表》、《信息公开申请表》、〔2023〕堰公复第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书》、《拆迁补偿协议书》、《无锡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综合评估表》、《惠山区堰桥街道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明,以上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经过。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6日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长馨社区王家庄金星路两侧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的详细评估报告和对乙方的补贴、补偿、奖励等所有费用的明细”。针对该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1日作出了9号答复并送达给申请人。二、9号答复合法有据。针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本身涉及分析加工汇总,但因涉及拆迁安置过程中,法律法规就分户补偿和安置补偿发放使用情况类政府信息的公开要求。经被申请人职能部门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检索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提供了《王家庄片区金星路两侧地块拆迁安置明细表》,已保障申请人知情权。申请人主张此前“集体资产中提供协议和评估报告”,进而在本案中要求同样提供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前提供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拆迁办和惠山区堰桥街道长馨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的《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书》、《拆迁补偿协议书》和相应的评估源于两方面,一方面是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另一方面是申请人系长馨社区居民,该部分信息涉及村集体资产和相应村务公开,故被申请人在此前的信息公开申请中予以提供。然而本次申请涉及的并非村集体资产,故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关联规范性文件规定,就征收拆迁政府信息公开一般仅涉及分户补偿明细的公开,相应的明细也已提供给申请人。三、9号答复符合法律程序。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于2024年7月26日收到申请,于2024年8月21日通过特快专递交寄9号答复,程序上符合《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要求。综上,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信息公开申请表》、挂号信信封、9号答复、邮件交寄单、申请人身份证明、《王家庄片区金星路两侧地块拆迁安置明细表》,以上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22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描述为:“根据‘拆迁补偿协议书’001,甲方:惠山区堰桥街道办事处拆迁一办,乙方:堰桥街道长馨社区居民委员会。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支持工程建设,同意拆迁其位于原王家庄社区的各类配套设施(详见评估报告)。二、拆迁补偿:经双方协商确定,甲方一次性货币补偿给乙方xxx元整,大写:(人民币)xxx元整(明细见附件)。又根据‘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书’,甲方: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办事处拆迁办,乙方:惠山区堰桥街道长馨社区居民委员会。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支持工程建设,同意拆迁位于长馨社区王家庄金星路两侧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xxxm²(社区出租厂房)及相关构筑物、装饰附属物等,土地租赁同时终止。二、经双方协商确定实行货币补偿,甲方一次性货币补偿给乙方总额xxx元整,大写:(人民币)xxx元整,作为乙方的补偿、补贴、奖励等所有费用,签订本协议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费用。以上两份协议书相比较,‘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书’缺少长馨社区王家庄金星路两侧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的详细的评估报告和对乙方的补贴、补偿、奖励等所有费用的明细。所以,请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办事处公开上述两个信息。”

2024年7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后经被申请人内部检索,于2024年8月21日作出9号答复,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根据你提供‘长馨社区王家庄金星路两侧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的详细评估报告和对乙方的补贴、补偿、奖励等所有费用的明细’,经本机关检索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提供《王家庄片区金星路两侧地块拆迁安置明细表》给您。”并于当日将《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附件《王家庄片区金星路两侧地块拆迁安置明细表》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8月22日签收。

本机关认为,《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于7月26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8月21日作出9号答复,并于当日邮寄送达。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

《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长馨社区王家庄金星路两侧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的详细评估报告和对乙方的补贴、补偿、奖励等所有费用的明细。”首先,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对乙方的补贴、补偿、奖励等所有费用的明细,被申请人经检索后形成《王家庄片区金星路两侧地块拆迁安置明细表》,而该明细表反映拆迁单位名称、建筑面积和签约金额三项信息,并非申请人要求公开的补贴、补偿、奖励等所有费用的明细信息,被申请人亦未在答复书中对此作出说明。其次,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长馨社区王家庄金星路两侧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的详细评估报告,被申请人未对该项申请予以答复。因此,被申请人所作9号答复未对申请人所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充分处理,应予撤销。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堰信公复第00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