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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惠行复第139号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惠行复第139号

申请人:俞某

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俞某不服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职一案,本机关于2024年9月30日收悉其行政复议申请,同年10月14日收悉其补正材料,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职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0月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阳光壹佰南区监控维修项目中涉嫌骗取专项维修资金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邮政挂号信单号:XA16707684832。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7日收到该邮件,但至今未予以书面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被申请人在收到《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六十日内未作出任何答复的行为系行政不作为。遂申请人提起复议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职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回复。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望贵机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在2023年10月6日通过XA16707684832号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送达《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然经被申请人核查:1、被申请人并未收到该挂号信,经与邮政部门联系查阅《投递邮件清单》(附件)可见,签收人一栏所签为何物,更非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张苗辉局长;2、被申请人也无建制收发室,政和大道209号该大院内有多个单位共用;3、《投递邮件清单》记载的签收时间为2023年10月7日,系法定节假日,并无工作人员正常上班收件。

二、申请人已超过复议期限。抛开上述收件问题不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不作为,以申请人主张的2023年10月7日收件作为起算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已超过复议期限。

    综上,故恳请贵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6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单号XA16707684832)向被申请人寄送《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该邮件写明收件地址为“无锡市惠山区政和大道209号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件人为“张**局长”,2023年10月7日8:14分被“单位收发室”签收。

2023年10月7日投递邮件清单显示,挂号信 XA82665618932收件人签章处一栏字迹不清,无法辨别。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机关向被申请人询问该件签收情况,被申请人称签字处不知所签为何人,更不知签的是什么,表示没有收到过此邮件也从未委托他人帮忙签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挂号信XA16707684832的信件封面及邮件轨迹、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竣工验收单、无锡市惠山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硬盘照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投递邮件清单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0月6日向被申请人寄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履职申请一般应当自被申请人收悉后满六十日起计算申请复议期限,即申请人最迟应于2024年2月5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然其迟至2024年9月30日方才提出,显然超出上述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俞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