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 014035714/2025-01682 | 生成日期 | 2025-02-07 | 公开日期 | 2025-02-07 |
| 文件编号 | 惠府办规〔2025〕1号 | 效力状况 | 有效 |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 主题(一级) | 综合政务 | 体裁 | 其他 | ||
| 关键词 | 机关,公文,行政 | ||||
| 文件下载 | |||||
| 发布机构 | 惠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内容概述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惠山区产业用地供应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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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筹)管委会,度假区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优化惠山区产业用地供应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5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惠山区产业用地
供应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和新质生产力发展、实施全面节约战略等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产业空间优化焕新行动部署要求,深化推进“3+1”功能区建设、现代产业集群等战略布局落地,以高质量产业用地供应保障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市委赋予惠山“脱胎换骨”的目标、“改革创新”的方向、“开路先锋”的定位,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布局的80平方千米工业控制线(产业区块保护线)为蓝图,持续深入开展产业用地资源整理行动,加快构建“全域统筹、集成高效、绿色低碳、功能完备”的产业空间供给新格局。全力打造“特色园区+连片净地+工业上楼”立体保障体系,做优服务招引增量企业“落地生根”,悉心培育厚植存量企业“枝繁叶茂”,进一步推动产业集群、布局优化、空间焕新,为惠山加速“脱胎换骨”、实现“鲲鹏迭变”积蓄发展动能。
二、适用范围
惠山区工业项目、物流仓储项目、科研设计项目、商贸服务项目用地供应适用本办法。
三、基本准入要求
(一)项目符合本地区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领域专项规划。
(二)工业项目、物流仓储项目需进行项目评审,签订监管协议,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亩均税收最低标准为省级以上开发区不低于40万元、其他地区不低于30万元。
(三)科研设计项目出让对象必须符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我市市区科技研发用房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锡政办发〔2016〕1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科研设计用地和商业用地出让政策的通知》(锡政办发〔2019〕47号)等规定。
(四)商贸服务项目出让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科研设计用地和商业用地出让政策的通知》(锡政办发〔2019〕47号)规定执行。
四、项目选址
充分发挥产业用地资源整理行动保障项目落地能力,用好在手资源,新招引项目应当在产业用地资源整理行动实施片区内选址,确需在实施片区外选址的应当盘活存量低效建设用地。选址应充分考虑项目实际用地需求,根据项目产业类型、发展前景、技术工艺、投资建设时序等因素统筹考虑项目落地位置,科学安排预留发展用地,避免不合理选址造成发展空间受限。选址地块应充分遵循规划要求,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单个地块,原则上不予分割为若干小地块用于不同项目。确需分割的,需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办事处)(以下简称属地政府)向区政府申请“一事一议”,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项目申请
工业项目、物流仓储项目严格实行项目评审,由属地政府指导并协助企业根据产业政策、投资规模、产出效益、环境影响和安全生产、科技创新、资源集约利用等6大类指标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提交区发展改革委组织评审。评审得分80分(含)以上的准予供地,对于优质存量企业纳入焕新发展区拟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可放宽至70分(含)以上。
科研设计项目、商贸服务项目可视情参照工业项目、物流仓储项目执行。
六、规划条件编制
(一)用地规模
小于1.5公顷且适宜使用高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一般不予单独供地。确因道路、河流分割的边角地小于1.5公顷的,在满足准入产出要求的前提下,由属地政府向区政府申请“一事一议”,经区政府批准后可单独供地。
(二)容积率
企业应当在项目申请阶段完成初步规划设计方案,明确设计容积率。新上工业项目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5,产业载体项目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0,科研设计项目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5。混合用途的,其中生产研发用地(Ma)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0,新型产业用地(Mx)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0。符合“工业上楼”产业引导目录“鼓励上楼”类的应当按照《无锡市“工业上楼”设计指南》设计。特定产业和使用特殊工艺的工业项目,容积率确需低于1.5的,需由属地政府向区政府申请并审批。
(三)用途功能比例
单一工业用地(M)可适度增加研发、中试设施、检测等其他产业用途,其他产业用途和行政办公、生活配套设施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上限由15%提高到30%,其中用于行政办公、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
生产研发用地(Ma)可混合工业、研发等用途,其中工业生产用房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30%,研发用房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20%,配套设施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
新型产业用地(Mx)可混合工业、研发、办公、商服等用途互利的功能,其中工业、研发等产业用房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70%且工业生产用房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30%。
配套用房主要包括商务办公、小型商业、物业、食堂和员工宿舍等,计容建筑面积不高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工业项目配套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其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商务办公配套建筑面积不高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且总规模不超过一万平方米。
七、供地方案编制
(一)出让年期
一般新上工业项目根据拟投资项目固定投资总额分档实施弹性出让年期,具体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亿元以上的,可按50年期出让;3-10亿元之间的,可按30年期出让;低于3亿元确需供地的或在分档规则基础上需提高出让年期的,需由属地政府向区政府申请“一事一议”,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可申请的项目应符合市级以上重大项目、重大外资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省级以上“专精特新”项目等类型之一。
产业载体项目可按50年期出让。
边角地归并项目出让年期与主地块剩余使用年期一致。
(二)出让地价
实行以评估价为基础,体现不同区位、不同交通条件、不同配套设施等差异性,综合考虑前期开发成本和市场化价值的产业用地一级市场地价政策。弹性年期出让的,指导价按不低于弹性年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混合用途的,根据不同用途比例分用途确定价格后合并计算。
一般工业用地,位于省级以上开发区的最高年期出让指导价格以50万元/亩为基准,其他地区以45万元/亩为基准,按照地块具体条件评估浮动。
物流仓储用地,按所在地区一般工业用地指导价格的1.5倍系数修正。
研发用地,自持部分按所在地区一般工业用地指导价格的1.5倍系数修正,需分割转让部分按所在地区商业基准地价的0.8倍系数修正。
产业载体,其中工业用地需分割转让的部分,按照所在地区一般工业用地指导价格的2倍系数修正。对“双合同”政策以来出让的产业载体,提高原出让合同(投资监管协议)约定分割转让比例的,以申请时点的地价标准,根据提高幅度计算地价补缴出让金。
优质存量企业,纳入焕新发展区拟以出让方式供地的,一般工业用地位于省级以上开发区的最高年期出让指导价格以45万元/亩为基准、其他地区以40万元/亩为基准按照地块具体条件评估浮动,其他用途据此进行系数修正。
对产业项目综合评审得分在90分以上的,出让地价可在前述地价政策的基础上按90%执行。除此以外,因支持重点项目,确需低于指导价格出让的,由属地政府向区政府申请“一事一议”,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受让主体
工业项目受让主体可以为无锡市范围内未拥有产业用地的新注册企业,也可以为无锡市范围内拥有产业用地并纳入绩效评价的存量企业。存量企业作为受让主体申请时,绩效评价等级应达到B类以上且亩均税收不低于全区平均水平。
产业载体项目鼓励国有资本作为主体拿地、投资、建设、运营,同时支持资金实力雄厚、招商资源优质丰富、运营管理水平领先的社会资本参与拿地开发产业载体项目。社会资本拿地开发产业载体项目的,需由属地政府组织对项目可行性以及企业设计、开发、运营能力进行评估和遴选。
其他类型项目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转让权能
一般工业项目、物流仓储项目的不动产权在出让年期内应整体自持,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
新供地的产业载体项目在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并且地块整体按照监管协议通过达产考核后可进行分割转让,转让比例按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约定的比例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产业用房建筑面积的70%。商务办公用房可随工业用房一同转让,不得单独转让。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等配套用房在出让年期内需整体自持。分割转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上市企业或进入辅导阶段的拟上市企业;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
4.符合市、区现代产业集群范围并且亩均税收达超约定税收1.2倍的。
分割转让最小分割单元为可独立使用的幢、层,具体遵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已供地的产业载体项目未约定分割转让比例或分割转让比例未达70%的,投产后项目运营良好,在通过达产考核后,允许提高分割转让比例至最高不超过产业用房建筑面积的70%。
八、出让事宜审议
产业项目出让由区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专班土地储备与出让专题会议审议。提交土地出让专题会审议供地方案的产业项目,需具备“现状净地”、“权属净地”、周边基础设施满足地块建设基本要求、部门意见齐全等基本要素。对于特别重大项目需与征地程序同步并联先行上会的,原则上应在完成征地前期开展组卷报批之后。涉及前述区政府“一事一议”审批事项的,需向区政府申请并完成审批后方可上会。提交上会的供地方案需由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意向受让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原则上产业项目一经土地出让专题会审议通过,即开展供地程序,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挂牌时间的,需由属地政府申请报区政府审批同意。
九、项目建设
积极推广产业项目“拿地即开工”,进一步提高覆盖面,缩短投资形成实物量周期。原则上产业项目自交地之日起,约定开工准备期为6个月,约定建设周期为2年,可根据项目实际建设体量适当延长约定建设周期,但至多不超过3年。
十、监管考核
(一)考核阶段
考核内容和违约责任按监管协议约定执行,工业、物流仓储项目监管实行“达产、周期、到期”三个阶段考核。
达产考核,自约定投产之日起的第3年为约定达产考核时点,亩均税收按考核时点前12个月的税收计算,提前达产的可提前申请考核;
周期考核,在达产考核完成后,再进行1次周期考核,考核周期为达产考核时点起5年,其中任意连续3年达到监管协议约定标准即通过考核;
到期考核,在使用权年期届满前1年可申请到期考核,以确定是否可以续期,亩均税收按考核时点前12个月的税收计算。
存量企业受让新地块的,新地块应当与其名下所有存量地块合并进行考核。对于低于指导价格出让的项目,监管考核不达标的,除根据监管协议履行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补足与当时指导价格差额部分地价。
(二)考核组织
对于到达考核时点的项目,由属地政府督促企业按时申请考核,区主管部门及时受理投资监管协议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其中工业项目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非工业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发文后执行。
十一、附则
本办法自2025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4日。
附件:1.惠山区产业用地供应流程图
2.惠山区工业、物流仓储项目评审指标
3.惠山区产业用地供地方案申报表(工业、物流仓储)
4.惠山区产业用地供地方案申报表(非工业、物流
仓储)
5.惠山区产业用地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工业、物流
仓储)
6.惠山区产业用地投资发展监管协议(非工业、物
流仓储)
附件2
惠山区工业、物流仓储用地项目评审指标
|
序号 |
评审内容 |
具体指标 |
分值 |
设置指标 |
分值 |
评审部门 |
|
1 |
产业政策 |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要求;是否属于重大产业项目;是否属于市、区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类型;产业与所在区镇(街)产业集聚发展匹配程度;企业类型(如是否属于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企业500强;行业领军企业)等。 |
10 |
重大产业项目分级 |
2 |
区发展改革委 |
|
产业导向 |
2 |
区发展改革委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科技局 |
||||
|
产业集聚 |
2 |
区发展改革委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
|
企业信用 |
2 |
区发展改革委 |
||||
|
企业类别 |
1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商务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产业分类 |
1 |
区发展改革委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科技局 区商务局 |
||||
|
2 |
投资规模 |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总量、投资强度等 |
10 |
投资总量 |
5 |
区发展改革委 区商务局 |
|
亩均投入 |
3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
|
设备类投资占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比例 |
2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
|
3 |
产出效益 |
包括但不限于:亩均销售收入、亩均税收等。 |
30 |
亩均税收 |
15 |
区财政局 |
|
销售 |
5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
|
税收贡献率 |
4 |
区财政局 |
||||
|
税收额 |
6 |
区财政局 |
||||
|
4 |
环境影响、 安全生产、 职业病危害 |
环境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性废水、废气排放情况和危险固废物产生情况等。能源消耗情况。安全生产风险。职业病危害情况。 |
20 |
资源、能源利用指标 |
5 |
区发展改革委 |
|
产排污情况 |
3 |
惠山生态环境局 |
||||
|
环境风险 |
4 |
惠山生态环境局 |
||||
|
安全生产风险 |
6 |
区应急局 |
||||
|
职业病危害 |
2 |
区卫生健康委 |
||||
|
5 |
科技创新 |
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创新水平、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项目科技人员占比等。 |
15 |
技术创新水平 |
4 |
区科技局 |
|
自主知识产权 |
3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科技人才 |
4 |
区科技局 |
||||
|
研发能力 |
4 |
区科技局 |
||||
|
6 |
资源集约利用 |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是否选址在开发区、园区或集中区内;项目存量用地占比;容积率等;执行《江苏省建设用地标准》情况。 |
15 |
项目选址 |
3 |
惠山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
项目存量用地占比 |
4 |
|||||
|
容积率 |
5 |
|||||
|
执行《江苏省建设 用地标准》情况 |
3 |
附件5
惠山区产业用地投资发展监管协议
(工业、物流仓储类)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提升产业项目质量和水平,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甲乙双方依据项目评审内容及挂牌文件要求,达成本监管协议。
一、地块基本情况
出让合同编号:
地块规划编号:
土地位置:
土地用途:
土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
准入产业类型:
项目总投资额(万元):
项目在约定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投产,在投产之日起3年内达产。
二、基本要求
(一)甲方有权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等事项落实情况,经核验乙方未能达到本协议所约定要求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土地使用各方面的要求,开工、竣工、投产、达产等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函告甲方,主动配合甲方的监管,提供相关资料。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相关要求无法认定的,视为未达到协议要求,甲方可以按照本协议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三、监管内容
(一)乙方取得的上述产业用地用于项目的建设。如需变更,需要书面报经甲方同意。
(二)投资规模。乙方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万元/亩。
(三)产出效益。乙方确保本协议项下地块建设项目在约定的达产时点(最迟为项目约定竣工之日起的第3年3个月),亩均税收不低于人民币万元,亩均销售收入不低于万元。
(四)环境影响。乙方须按照建设项目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防控环境污染。在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前,乙方须进行土壤检测和评估,如检测和评估不合格,乙方须负责土壤修复并承担全部修复费用。
(五)双方可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监管事项。
四、监管工作程序
(一)乙方须在本协议约定的达产日期之后一个月内,向甲方申请达产认定,并配合开展达产认定工作。
(二)本建设项目共设定 3 次考核评估:
1.达产考核:项目投产之日起的第3年为约定达产考核时点,亩均税收按考核时点前12个月的税收计算,提前达产的可提前申请考核;
2.周期考核:在达产考核完成后,再进行 1 次周期考核,考核周期为达产考核时点起 5 年,其中任意连续 3 年达到监管协议约定标准即通过考核;
3.到期考核:在使用权年期届满前 1 年可向甲方申请到期考核,以确定是否可以续期,亩均税收按考核时点前12个月的税收计算。
五、违约责任和本协议的终止
(一)本建设项目达产考核和后续产出效益不达标的,乙方须按照实际亩均税收与约定的亩均税收的差额,核算总税收差额,以违约金的形式缴付给甲方。
(二)本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低于本协议约定标准的,乙方须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总投资额、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的比例,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三)本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提前终止的,本协议自动提前终止。
(四)本协议提前终止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甲方按照无锡市区拆迁标准补偿;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他协议已经获得补偿的,则乙方不能要求甲方再给予任何补偿。
(五)本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期乙方不要求续期,或乙方要求续期经考核不达标确定不续期的,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约定履行:
由甲方收回地块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其竣工验收时的建安成本,给予乙方相应补偿;
(六)乙方依据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不影响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无锡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七、合同效力
(一)本协议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区审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惠山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各执一份。
(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签订。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
|
年 月 日 |
|
附件6
惠山区产业用地投资发展监管协议
(非工业、物流仓储类)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提升产业项目质量和水平,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甲乙双方依据项目评审内容及挂牌文件要求,达成本监管协议。
一、地块基本情况
出让合同编号:
地块规划编号:
土地位置:
土地用途:
土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
项目总投资额(万元):
二、基本要求
(一)甲方有权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亩均销售收入等事项落实情况,经核验乙方未能达到本协议所约定要求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土地使用各方面的要求,开工、竣工等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函告甲方,主动配合甲方的监管,提供相关资料。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相关要求无法认定的,视为未达到协议要求,甲方可以按照本协议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三、监管内容
(一)乙方取得的上述产业用地用于项目的建设。如需变更,需要书面报经甲方同意。
(二)投资规模。乙方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万元。
(三)产出效益。乙方确保本协议项下地块建设项目在年
月日亩均销售收入不低于万元。
(四)环境影响。乙方须按照建设项目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防控环境污染。在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前,乙方须进行土壤检测和评估,如检测和评估不合格,乙方须负责土壤修复并承担全部修复费用。
(五)双方可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监管事项。
四、监管工作程序
(一)乙方须在年月日向甲方申请认定,并配合开展考核认定工作。
(二)本建设项目共设定 1 次考核评估:在年月
日前申请考核,标准为亩均销售达到万元以上。
五、违约责任和本协议的终止
(一)本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亩均销售低于本协议约定标准的,乙方须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总投资额、亩均销售的比例,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二)本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提前终止的,本协议自动提前终止。
(三)本协议提前终止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甲方按照无锡市区拆迁标准补偿;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他协议已经获得补偿的,则乙方不能要求甲方再给予任何补偿。
(四)本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期乙方不要求续期,或乙方要求续期经考核不达标确定不续期的,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约定履行:
由甲方收回地块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其竣工验收时的建安成本,给予乙方相应补偿;
(五)乙方依据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不影响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无锡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七、合同效力
(一)本协议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区审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科研设计类项目)、区商务局(商贸服务类项目)、惠山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各执一份。
(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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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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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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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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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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