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惠行复第33号
申请人:赖利
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赖利不服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办事处未依法履职,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21日收悉其行政复议申请,同年1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经依法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4年2月17日10点至2024年2月29日24点,天阳社区违法组织召开了惠山区阳光壹佰国际新城C区临时业主大会会议,并违法产生了“同意罢免第二届业委会全体委员资格重新组建新一届业委会”的表决结果。根据《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依法纠正前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
申请人作为阳光壹佰国际新城C区业主,于2024年10月2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下称《履职申请书》),邮政快递单号:1159980080274,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收到该邮件。申请人的履职请求为根据《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之规定,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撤销由天阳社区于2024年2月17日10点至2024年2月29日24点组织召开的惠山区阳光壹佰国际新城C区临时业主大会会议关于“同意罢免第二届业委会全体委员资格重新组建新一届业委会”的表决结果,并通告全体业主。同时,申请人陈述了相关事实与理由,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及线索。
截至2025年1月21日,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申请人亦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履职答复。被申请人在收到履职申请书六十日内未作出答复的行为系行政不作为。遂申请人提起复议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职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回复。望贵机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由于前述违法召开的临时业主大会及违法表决结果,阳光壹佰国际新城C区第二届业委会(下称“第二届业委会”)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业主大会名存实亡;天阳社区违法插手小区自治事务,一手导致了违法结果的发生,造成小区业主的自治权无法有效行使。被申请人不但对天阳社区违法事实置之不理,还与天阳社区一起登报声明(贵机关已经在另案中审理查明),确认违法结果并扩大社会影响;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后,没有启动行政调查程序积极履职,而是躺在权力的温床上,隔岸观火。
为了节省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只要贵机关愿意依法行政,申请人则愿意接受贵机关进行的行政调解,以便以最便捷、有效、合法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2024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无锡市阳光壹佰国际新城C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申请人等邮寄的《履职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照《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撤销由天阳社区于2024年2月17日10:00至2024年229日24:00组织召开的惠山区阳光壹佰国际新城C区临时业主大会会议关于“同意罢免第二届业委会全体委员资格重新组建新一届业委会”的表决结果,并通告全体业主。
被申请人收到《履职申请书》后,审查了申请人的陈述和提供的材料,并对所涉无锡市阳光壹佰国际新城C区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公告、临时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核验结果报告等相关程序、材料进行了核实和审查,被申请人认为关于“同意罢免第二届业委会全体委员资格重新组建新一届业委会”的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的申请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以下简称《履职答复》)并邮寄送达给了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恳请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阳光壹佰国际新城C区业主。2024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交的《履职申请书》,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依据《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履行“撤销由天阳社区于2024年2月17日10:00至2024年2月29日24:00组织召开的惠山区阳光壹佰国际新城C区临时业主大会会议关于‘同意罢免第二届业委会全体委员资格重新组建新一届业委会’的表决结果,并通告全体业主”的法定职责。
在本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5日就《履职申请书》作出《履职答复》,告知申请人:“1.无锡市阳光壹佰国际新城C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已于2024年3月1日被业主大会罢免,在罢免决议生效后且在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前,案涉申请人不具有提出申请的主体资格。2.《关于召开阳光壹佰国际新城C区临时业主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是由本机关作出,天阳社区协助、配合本机关进行物业管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3.根据2023年12月24日会议纪要,业主委员会同意由天阳社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业主联名提议进行核验,因此,天阳社区委托无锡新吴区九色公益服务中心进行的核验,符合法律规定和《阳光壹佰国际新城C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4.经核实,无锡新吴区九色公益服务中心具有核验资质,因此申请人的意见与事实不符,至于申请人认为‘已经确认‘提议签名’中部分签字费业主本人签字和真实意思表示’的意见并无证据证实。5.天阳社区《公告》中公布的业主大会会议形式、表决票的发放与回收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议事规则》的规定。6.《关于惠山区阳光壹佰国际新城C区临时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公告》中,将‘弃权’的1041票、‘未选’的5票、‘主动要求赞同大多数’的35票,统计为‘同意票’,符合《议事规则》的规定。7.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照法律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本机关责令整改后仍拒绝招聘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行为符合《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临时业主大会决议终止阳光壹佰国际新城C区第二届业主委员的委员职务符合《议事规则》中终止委员职务的情形。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委员会)的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决定不予撤销《关于召开阳光壹佰国际新城C区临时业主大会的公告》。”同年2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履职答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履职申请书》《关于召开阳光壹佰国际新城C区临时业主大会的公告》《惠山区阳光壹佰国际新城C区核验结果报告》《关于惠山区阳光壹佰国际新城C区临时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公告》《履职答复》及邮寄凭证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据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具有处理答复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通过邮寄履职申请书至被申请人,已经证明其提出履职申请的事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处理答复。然,被申请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履职答复,而是在申请人认为其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后,才于2025年2月5日作出《履职答复》并于同年2月7日送达,且被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特殊情形。故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作出处理答复的行为,应确认违法。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5日作出《履职答复》,是一个新的行政行为,若申请人对该《履职答复》不服,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另外,针对申请人在事实和理由部分表述的“由于前述违法召开的临时业主大会及违法表决结果……堰桥街道办事处不但对天阳社区违法事实置之不理,还与天阳社区一起登报声明(贵机关已经在另案中审理查明)”,本机关已对该登报主体进行核实且对相应复议决定书已予更正为“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天阳社区居民委员会通过无锡日报刊登声明”并送达,望知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