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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惠行复不字第32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惠行复不字第32号

申请人:薛某

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申请人已于2025年4月2日就同一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故申请人的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为重复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受理条件。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