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动员部门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层级 | 是否适用联合检查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行为检查 |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行为的行政检查 |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人防工程勘察单位、人防工程施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市级,县级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
2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行为检查 |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质量的行政检查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x3C;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x3E;的决定》 第十九条第三款。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 年全国版)》第64 项、第65 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3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行为检查 | 对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行政检查 |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否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 号)第三部分第(十一)条;《国务院关于深化 “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第四条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 年全国版)》第 66 项、第67 项、第68 项具体改革措施。 |
4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检查 | 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的行政检查 |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单位,维护单位、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市级,县级 | 否 |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
5 | 妨碍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安装和正常使用行为检查 | 对妨碍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安装和正常使用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市级,县级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 |
6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的检查 |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质量的行政检查 | 检测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是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防规〔2021〕3号)第二十一条。 《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苏防规〔2021〕4号)第十七条。 |
7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从业行为检查 |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安装质量的行政检查 | 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防规〔2021〕3号)第二十一条。 《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苏防规〔2021〕4号)第十七条。 |
8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从业行为的检查 |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质量的行政检查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防规〔2021〕3号)第二十一条。 《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苏防规〔2021〕4号)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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