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 欢迎您!

  • 繁体版
  • 无障碍浏览
  • 长者模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 检查事项和依据
国防动员部门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国防动员部门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层级 是否适用联合检查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行为检查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行为的行政检查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人防工程勘察单位、人防工程施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2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行为检查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质量的行政检查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省级,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十九条第三款。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 年全国版)》第64 项、第65 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3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行为检查 对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行政检查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级,市级,县级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 号)第三部分第(十一)条;《国务院关于深化 “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第四条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 年全国版)》第 66 项、第67 项、第68 项具体改革措施。
4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检查 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的行政检查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单位,维护单位、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市级,县级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5 妨碍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安装和正常使用行为检查 对妨碍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安装和正常使用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
6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的检查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质量的行政检查 检测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级,市级,县级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防规〔2021〕3号)第二十一条。
《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苏防规〔2021〕4号)第十七条。
7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从业行为检查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安装质量的行政检查 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级,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防规〔2021〕3号)第二十一条。
《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苏防规〔2021〕4号)第十七条。
8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从业行为的检查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质量的行政检查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级,市级,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苏防规〔2021〕3号)第二十一条。
《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苏防规〔2021〕4号)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