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惠行复不字第34号
申请人:坎某
被申请人: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长馨社区居委会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情况说明》不服,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长馨社区居委会作出的《答复情况说明》,责令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长馨社区居委会重新作出答复。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对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长馨社区居委会作出的《答复情况说明》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长馨社区居委会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行政机关,其作出的《答复情况说明》亦非行政行为,故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