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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山区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索引号 014035714/2025-00538 生成日期 2025-03-03 公开日期 2025-03-03
文件编号 惠府办规〔2025〕2号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一级) 综合政务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机关,公文,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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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惠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内容概述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山区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http://www.huishan.gov.cn/doc/2025/03/03/4548823.shtml
图解政策:http://www.huishan.gov.cn/doc/2025/03/03/4548824.shtml

 

 

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筹)管委会,度假区管理办,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

  《惠山区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五届区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3日

  惠山区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有效防止和化解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民营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229号)等文件精神,特设立“惠山区企业转贷应急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为规范转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转贷资金是指对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民营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资金,原则上用于企业贷款、票据融资等转贷。

  第三条 转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作、循环高效、严控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设立与管理

  第四条 转贷资金由无锡惠山金融服务集团(以下简称惠山金服)从原专项转贷资金中分割设立,资金规模为2亿元,首期出资1亿元。根据转贷资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采取滚动支持、逐步增加的原则,逐步增加资金的规模。当条件成熟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对参与的社会资本,在收入分配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作为转贷资金主管部门,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委托惠山金服作为资金管理主体,负责转贷资金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审计局、属地板块等相关单位对转贷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资金使用对象

  第六条 符合无锡市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申请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应优先申请市级转贷应急资金。

  第七条 申请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惠山区范围内依法设立,诚信经营,且企业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二)转贷银行在无锡市设有分支机构并开展企业贷款业务,承认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并承诺予以续贷,确保发放的融资金额不低于使用转贷资金的金额。

  第四章 资金额度和费用标准

  第八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管理和运作。单笔转贷资金使用额度一般为10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九条 为充分提高应急贷资金的运转效率,采取差别化费用计算方式收取资金占用费,资金使用前2天的日综合费率为0.2‰,超过2天的,第3天起综合费率为0.4‰。使用时间为自转贷资金从专用账户划出至转贷银行指定账户之日起计,至相应还款资金回收到专用账户之日止。转贷资金使用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含)。

  第五章 资金使用程序

  第十条 满足资金使用条件的企业向经开区、高新区、度假区、各镇(街道)(以下简称各板块)提交申请。各板块核实企业基本资料,并由各板块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区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相关银行向惠山金服出具明确的不可撤销的承诺书,保障转贷期间的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根据板块意见和银行承诺书,对转贷资金申请提出工作意见,上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区政府审批通过后,惠山金服与企业签订转贷资金借款合同。手续齐备后,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向转贷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转贷银行。

  第十四条 转贷银行收到资金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转贷银行负责将相应的转贷资金足额划转至转贷资金专用账户。转贷结束后,企业向惠山金服指定的账户缴纳资金占用费。

  第十五条 转贷资金收回后,惠山金服负责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六章 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惠山金服统计业务数据,汇总转贷资金运作情况,每季度向区发展改革委汇报转贷资金运作情况。转贷资金出现风险时,应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委及区政府汇报。

  第十七条 转贷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引起转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转贷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因转贷银行过失和违约导致转贷资金损失的,区政府将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综合措施予以追偿。

  第十八条 因为企业原因造成转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清偿转贷资金本息的全部责任。因企业原因造成转贷资金损失的,区政府将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综合措施予以追偿。

  第十九条 对于企业采取虚报、瞒报,骗取转贷资金的,依法追缴转贷资金,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转贷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采取追偿措施后仍然无法收回的损失,本金损失由区级及企业所在板块按照1:1比例分担,划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占用费损失由惠山金服承担。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企业请求转贷的,可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经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后,根据会议纪要执行。

  第二十三条 转贷资金的收入,主要用于支付资金管理平台日常办公的相关费用和支付相关税费等,结余部分转入转贷资金池。后续如有其它资金或社会资本参与时,由惠山金服提出年度预分配方案,经区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政策变化及市场需求情况,向区政府申请停业或解散转贷资金项目,解散时的资产按各方入股比例返还原出资方。

  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等相关管理部门对申请转贷资金的企业,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抵押事项时,凭区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工作联系函,开辟绿色快捷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2日。